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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职工加计扣除的起始月确认问题

关于残疾人职工加计扣除的起始月确认问题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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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题描述我单位2020年有雇佣残疾职工,该残疾人没有申领残疾证,那么2020年汇算清缴时该残疾职工工资可以享





问题描述



我单位2020年有雇佣残疾职工,该残疾人没有申领残疾证,那么2020年汇算清缴时该残疾职工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在2021年5月份取得了残疾人证书,2021年该残疾职工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专家回复



2020年该残疾人未取得残疾人证书,不能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2021年汇算清缴时可从取得残疾人证书的当月开始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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