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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暂估”被罚!紧急提醒:1月15日前,必须完成这项自查!

“滥用暂估”被罚!紧急提醒:1月15日前,必须完成这项自查! 中税网胜华财税智汇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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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暂估成本被税务稽查,罚款+补税!1月15日前,会计抓紧时间自查,否则会有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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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滥用暂估”被查!

补税+罚款!


一公司采购材料入库时,“货到票未到”,暂估入账挂应付账款。但是在汇算清缴前期,部分材料已经消耗却并未取得发票,也未实际支付,该部分未缴纳税款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税务局处罚!


一、违法事实


1.杭州***骨科医院有限公司采购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物品入库时,暂估入账挂应付账款,发票未到未支付货款,2019年12月底应付账款余额13543422.92元。该单位在取得发票后,支付货款,并冲减应付账款。至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10462101.43元(含税),剩余3081321.49元(含税)未取得发票,也未实际支付。上述物料都已经消耗,已全部在领用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2020年12月底应付账款余额13947071.50元。该单位在取得发票后,支付货款,并冲减应付账款。至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13867902.30元(含税),剩余79169.20元(含税)未取得发票,也未实际支付。上述物料都已经消耗,已全部在领用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补税的同时,处以罚款50000.00元。


暂估入账处理不当,必定引起与成本相关的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如成本变动率、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等,排除了行业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有这么多的异常指标,不被税务盯上才怪呢!
 

要想不被查,2022年1月15日前,一定做好以下检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涉税的风险点:


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购买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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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到底该怎么做?

这是我见过最好的回答!


♦️案例:甲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含税)。

📒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 1000

⚠️注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1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1130


2)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这不是我们字面意义上的固定资产,而是指代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但是还未办理竣工决算。


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应付账款/在建工程

次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 注意:待收到发票,已提的折旧不调整

  • 收到发票:只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暂估
     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差额)


  • 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

比如说水电费、房租等当期未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暂估入账:

借:成本/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支付并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金税四期下,对发票的监管更加严格,想要从收入入手节税变得十分困难。相对而言,提高成本费用就简单多了,于是有些人打起了暂估的主意。

如果申报时暂估金额是真实的,在汇算清缴前补上发票就可以了。如果不是真实的或者不能提供合理凭证,就要面临补税又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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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税务如何处理?

给大家总结全了!


一、暂估成本到底是啥?


顾名思义,暂估成本就是企业对商品等进行合理的暂估入账,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


二、暂估成本税务处理要点


会计上暂估入账税务上并不认可,因此形成的“税会差异”税务上需要进行调整。暂估成本的税务问题,给大家总结全了!建议仔细阅读!


(1)企业季度申报时,暂估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估入账成本即使无发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时,暂估成本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否则须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该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因特殊原因暂估成本实在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的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总而言之,只要牢记本篇中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并在季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期及时自查,就不会出现开篇中被处罚的悲剧!

当然实际工作中还有碰到其他情况的,欢迎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研究如何解决~







       关于我们




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

    是经大连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二十年的耕耘发展,凭借严谨细致的执业水平、热情周到的贴心服务、专业出众的税企协调能力享誉大连。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拥有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等资源,在徐刚董事长的带领下,公司引入阿米巴管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涉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的专业团队,聘请多位税务专家、知名律师和院校学者为顾问。凭借对税收法规多年的深入研究,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以及与税务部门的良好业务关系,能够帮助客户预防、化解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节税,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来源于税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价值,为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



董事长介绍

徐刚,中国税务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风险管理硕士,中税网天运(大连) 税务师事务所和大连正兴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东北财经大学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税务师行业准则起草人之一,中国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连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自1994年起从事税务服务工作,大连地区顶级企业税务疑难问题处理专家,擅长从多角度妥善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自创办企业开始,一直践行“立足财税法规,捍卫企业利益”的服务宗旨,矢志让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成为大连最专业、最权威、广大客户可以信赖的财税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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