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实际利润额 |
400 |
700 |
1300 |
1200 |
应纳所得税额 |
100 |
175 |
325 |
300 |
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
100 |
175 |
32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 |
75 |
150 |
0(-25) |
总机构累计分摊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 |
50(100×50%) |
87.5(175×50%) |
162.5(325×50%) |
150(300×50%) |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5(100×50%×10%) |
10% |
5(50×10%) |
0 |
5 |
C |
40% |
20(100×50%×40%) |
40% |
20(50×40%) |
0 |
20 |
D |
50% |
25(100×50%×50%) |
50% |
25(50×50%) |
0 |
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50 |
100% |
50 |
0 |
50 |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3.75(75×50%×10%) |
10% |
8.75(87.5×10%) |
5 |
3.75(8.75-5) |
C |
30% |
11.25(75×50%×30%) |
30% |
26.25(87.5×30%) |
20 |
6.25(26.25-20) |
D |
60% |
22.5(75×50%×60%) |
60% |
52.5(87.5×60%) |
25 |
27.5(52.5-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15(150×50%×20%) |
20% |
22[(162.5-52.5)×20%)] |
8.75 |
13.25(22-8.75) |
C |
80% |
60(150×50%×80%) |
80% |
88[(162.5-52.5)×80%)] |
26.25 |
61.75(88-26.25)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75 |
100% |
162.5 |
87.5 |
75 |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0 |
100% |
150 |
162.5 |
0 |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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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集团 核心企业为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是经大连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二十年的耕耘发展,凭借严谨细致的执业水平、热情周到的贴心服务、专业出众的税企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享誉大连。
目前我们已发展成为拥有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辽宁胜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辽宁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综合性、专业化、一体化的财税服务集团,拥有包括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证券期货等会计审计资质、房地产土地和资产评估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等资源。同时在徐刚董事长的带领下,公司引入阿米巴管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财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的专业团队,聘请多位税务专家、评估专家、会计专家、知名律师和院校学者为顾问。凭借对财税法规多年的深入研究,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以及与政府部门的良好业务关系,能够帮助客户预防、化解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节税,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来源于税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价值,为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在金融、地产、建安、制造、商贸、软件和高新技术等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和口碑,被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评为“辽宁省优秀民营企业”,为大连相关政府机构和众多知名企业长期提供财税顾问综合服务。
董事长介绍
徐刚,注册税务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风险管理硕士,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集团董事长(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辽宁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辽宁胜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税务师行业准则起草人之一,中国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连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自1994年起从事税务服务工作,大连地区顶级企业税务疑难问题处理专家,擅长从多角度妥善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
核心业务:税务咨询筹划;纳税风险审核评估;涉税争议复议代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财务外包和内控管理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辅导;会计(报表、专项、内控)审计;上市挂牌前期(财税)辅导审计;企业尽职调查(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约定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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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集团 核心企业为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是经大连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过二十年的耕耘发展,凭借严谨细致的执业水平、热情周到的贴心服务、专业出众的税企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享誉大连。
目前我们已发展成为拥有中税网天运税务师事务所(大连)有限公司、辽宁胜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辽宁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综合性、专业化、一体化的财税服务集团,拥有包括5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证券期货等会计审计资质、房地产土地和资产评估资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等资源。同时在徐刚董事长的带领下,公司引入阿米巴管理体系致力打造一支财税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的专业团队,聘请多位税务专家、评估专家、会计专家、知名律师和院校学者为顾问。凭借对财税法规多年的深入研究,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以及与政府部门的良好业务关系,能够帮助客户预防、化解税务风险,控制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节税,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来源于税务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价值,为客户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在金融、地产、建安、制造、商贸、软件和高新技术等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和口碑,被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评为“辽宁省优秀民营企业”,为大连相关政府机构和众多知名企业长期提供财税顾问综合服务。
董事长介绍
徐刚,注册税务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风险管理硕士,中税网·胜华财税审计评估服务集团董事长(中税网天运大连税务师事务所、辽宁胜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辽宁胜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税务师行业准则起草人之一,中国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连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自1994年起从事税务服务工作,大连地区顶级企业税务疑难问题处理专家,擅长从多角度妥善解决企业税务疑难问题。
核心业务:税务咨询筹划;纳税风险审核评估;涉税争议复议代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财务外包和内控管理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辅导;会计(报表、专项、内控)审计;上市挂牌前期(财税)辅导审计;企业尽职调查(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约定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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