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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系列之九:用人单位不服第一次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而上诉1.立案2.法官3.传票4.上诉状5.应诉答辩状

自助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系列之九:用人单位不服第一次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而上诉1.立案2.法官3.传票4.上诉状5.应诉答辩状 财税关注平台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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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取得一份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1. 立案受理短信

2.承办法官组成

3.法院传票

(1).11382#传票短信

(2).首次传票

(3).改期传票


4.上诉状

5.应诉答辩状

民事应诉答辩状

(此系用人单位不服2938#一审民事判决“上诉”而劳动者应诉答辩)

答辩人:*** :男,196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市***区*家墩办事处**三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保洁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市***区华星晨龙城龙竹苑19栋1层10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应诉答辩请求:

一、请求追究被答辩人造假合同授意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注:劳动合同的封面页及合同的签署页为真,合同仅用人单位留存但未给劳动者;合同的中间页被更换。);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答辩人出示2023年1月份至6月份的主体证据“考勤记录表”及加班费“内部核算方式”及“内部核算过程”,明确工资表中加班核算天数是指的那几天?加班时间又是如何“缓冲和抵消”的?且当庭加以“质证”;

三、请求“追加”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星期六”加班24天的另一倍加班费3168元。

答辩理由与事实:

一、被答辩人造假合同授意作伪证如下:

(一).《劳动合同》造假:  

《劳动合同》系被告偷梁换柱其部分内容伪造的合同

①.一则《合同》引伸三种作息制,这就是造假合同?     

三种作息制度:

a. “综合”工时制度(但未按工时记录考勤);

b. 合同签定星期一至星期六上班、星期日休息,即每月只有4天休假时间(证据见证人***作证言时初次劳动仲裁庭审笔录P6到数第8行);

c. 工作壹日又工作半日循环上班[但“当事人”每个工作半日的下午却必须且实际到公司打杂](证据见***  ***手写的证人证言)(仅2023.6.21-2023.7.10期间为此上班作息制)(且因被答辩人更换新的大体积容量车,相对多余1名司机,才出现此种作息制。);

哪一种才是真的?哪一种才是主体的?      

②.《合同》第四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二款约定:      

凡需加班必须书面提出加班申请,经批准后视为加班。     

认为合同此条款造假的理由很简单、证据很肯定:    

a. 答辩人从来就没写过“加班申请”,自然就没有所谓“批准”,但被答辩人工资表中已造发答辩人28天加班费! 

b. 请求法院责令被答辩人出示其公司20名加班员工的已在工资表中已计发加班费的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每次加班的【书面加班申请审批单】,当庭质证,以辩真假。      

③.《合同》第六条福利待遇第一款约定:如果劳动者拒绝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要求自行缴纳,则公司将以支付"社保补贴"300元/月方式不为劳动者交社保。   

辨别此条款真假的方法也不难,那就是:  

调查一下签了〈社保补贴承诺函〉的20名员工是否全都是自己“拒绝被答辩人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全部都要求自己“自行缴纳”?

(二).授意作伪证 

(“***”“***”皆为被答辩人单方授意指定证人)

1.“***”的证言有作伪证之嫌疑:    

①.当被答辩人的律师问“平时有没有加班情况?”时,证人回 答“没有”(证据见初次劳动仲裁“庭审笔录P6第8行及第13行***的证言”)。事实上工资表已造发答辩人28天的加班费!      

②.当被答辩人的律师问“你***的社保如何缴纳?”时,证人回答“由公司缴纳,且扣减个人缴纳部分。”(证据见初次劳动仲裁“庭审笔录P6第10行及第13行***的证言”)。事实上工资表中有明确的***的发放社保补贴300元的记录,足见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      

2.“***”“手写的证人证言”与“***”当庭作证时初次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的证言”看似前后矛盾? 

其实不然,其客观上是要证明:      

①.2022.8.1-2023.6.20期间为单休全日制作息(主体作息制);

②.2023.6.21-2023.7.10期间为工作壹日又工作半日循环上班作息制[但“当事人”每个工作半日的下午却必须且实际到公司打杂] (且因被答辩人更换新的大体积容量车,相对多余1名司机,才出现此种作息制。)。

3. “***”“手写的证人证言”与“***”“手写的证人证言”,均力证作息制为工作壹日又工作半日循环上班制,但又刻意隐瞒[“当事人”每个工作半日的下午却必须且实际到公司打杂]的[并未休假]的事实真相,瞒天过海,为被答辩人授意作伪证。

被答辩人一而再、再而三、造假、授意伪证,不停地挑战法律。

故此,请求法院追究被答辩人造假合同授意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日历考勤答辩人加班数据推算分析表”可以看出:“工作壹日又工作半日循环上班作息方式[且“当事人”每个工作半日的下午却必须且实际到公司打杂] [并未休假]”系2023年6月下旬开始,不能采信作2023年1月至6月期间的加班费计算主体依据以偏概全,且其计算方式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与工资表已计发加班天数不符,差距太大,依据不充分,严重偏离事实!

按日历考勤与各种作息方式对比分析可知:                  

1.例2023年2月份(本月无法定节假日)数据如下:                         

①.国家劳动法法定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为:20天;                    

②.按“工作壹日又工作半日循环上班”累计作息日为:21天;

  由此计算答辩人加班天数只有1天,而工资表已计发4天加班;

请问被答辩人:多计加班3天,如何计算而来?计算依据是什么?     

2.又例2023年3月份(本月无法定节假日)数据如下:                   

①.国家劳动法法定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为:23天;                   

②.按“工作壹日又工作半日循环上班”计作息日为:23天;      

  由此计算答辩人加班天数为0天,而工资表已计发3天加班;            

请问被答辩人:多计加班3天,如何计算而来?计算依据是什么?     

3.其它例2023年1月份4月份5月份6月份数据,与上同理;

故此,请求法院责令被答辩人出示2023年1月份至6月份的主体证据“考勤记录表”及加班费“内部核算方式”及“内部核算过程”,明确工资表中加班核算天数是指的那几天?明确加班时间又是如何“缓冲和抵消”的?且当庭加以“质证”。 

¤.另外,请问被答辩人:2023年1月份至6月份工资表上哪里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答辩人连工资表都没有看见过!工资款全部转账支付。就算工资表上有答辩人的签字,也只能表示签收工资款项,并不一定能表示确认工资表上没有少计基本工资差额及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况且答辩人一直在向被答辩人索要工资表上少计基本工资差额及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毫无结果。

三、根据证人***作证言时初次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证据见P6到数第8行):“合同签定星期一至星期六上班、星期日休息,即每月只有4天休假时间”,其作息实施主体时段为“2022.8.1-2023.6.20期间”,所以,应采信“单休全日制”为加班费计算主体依据,况且按这种方式计算,其工资表每月所计发的加班天数与“日历考勤答辩人加班数据推算分析表”的“星期日及节日”单倍天数完全吻合!

而(2024)*0112民初2938号只已判决了2023年1月至6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的单倍加班工资935元。

故此,请求法院“追加”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星期六”加班24天的另一倍加班工资3168元。

四、社保赔偿是因为:被答辩人拒交社保,违反了国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保承诺函]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答辩人于2021年3月份至2023年7月期间,因被答辩人强制性拒交(20名员工)社保,而不得已继续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养老保险22568.08元(其资金全部来源于答辩人邮局存折存款及社保局在答辩人邮局存折账户直接划扣)(证据见答辩人社保缴纳数据表及邮局银行流水记录单及邮局存折)(包含2021年3月份至2021年12月期间以“***生态园虚拟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资金也全部来源于答辩人邮局存折存款及社保局在答辩人邮局存折账户直接划扣)(证据见答辩人社保缴纳数据表及邮局存折银行流水记录单及邮局存折),此养老保险属于答辩人社会保险损失,理应被答辩人赔偿。

另外,因被答辩人将社保补贴300元与基本工资4130元混为一谈,又因答辩人申请第二次劳动仲裁,(2024)*0112民初2938号判决书已明确本案不予处理。被答辩人申诉此社保补贴300元,实属未抓住主题。*劳人仲裁字[2024]555号仲裁裁决书已裁决此社保补贴300元从社会保险损失中扣减,此不属本案申诉范围。

至于失业保险金:(2024)*0112民初2938号判决书以详细阐述,被答辩人未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等待工作安排期间”(证据见“***”手写的证人证言 [最后1行“*总说让他回去等消息”] 证明被答辩人【先】有要求答辩人【等待安排】消息之言)的失业保险金798.39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判决并无不妥!

五、答辩人离职是因为:

①. 被答辩人先违反[劳动合同]欠发答辩人基本工资差额3300元(证据见*劳人仲裁字[2024]555号仲裁裁决书已裁决),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另1倍加班工资935元(证据见(2024)*0112民初2938号判决),再及本次请求法院“追加”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星期六”加班24天的另一倍加班工资3168元。以至造成被答辩人【先】有欠发答辩人工资及加班费之因,而后导致答辩人有“离职”的“牢骚”之言;

②.还因被答辩人【先】有要求答辩人【等待安排】消息之言(证据见“***”手写的证人证言 [最后1行“*总说让他回去等消息”]),且答辩人也未递交辞职报告,本也无辞职意愿,双方更未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书》,即并未达成“离职”协议;

③.而【等待安排】又迟迟无结果,以致形成被答辩人事实上的“违约”“辞退”行为,是被答辩人违反《劳动合同》单方强制“辞退”行为,而并非答辩人个人原因“擅自离职”。

*注明:因答辩人【等待被答辩人安排上岗】遥遥无期,又不敢另找“工作”,故“趁机”到**周边旅游一下,等被答辩人一打电话通知即可当天返汉“上岗”,“旅游”实在不应是被答辩人强行“辞退”行为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单方强制“辞退”劳动者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依照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2.5年的经济补偿金计2.5个月×4100元/月=10250元符合法律规定。

六、《劳动合同》第六条福利待遇第一款“社保补贴”300元/月,是以双方依约执行《劳动合同》为前提,才对双方有“自愿约束力”。现被答辩人先欠发答辩人基本工资差额3300元(证据见*劳人仲裁字[2024]555号仲裁裁决书已裁决)及法定节假日的另1倍加班工资935元(证据见(2024)*0112民初2938号判决)及本次请求法院“追加”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星期六”加班24天的另一倍加班工资3168元。以至造成答辩人【先】有被答辩人“欠发工资及加班费、单方违反劳动合同”之因,而后导致答辩人有“离职”的“牢骚”之言。既然被答辩人先违反《劳动合同》单方强制“辞退”答辩人,前提已失,《劳动合同》中的“社保补贴”300元/月条款就已然失去“自愿约束力”。由此可见:是被答辩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并按手印):*** 

2024年6月26日

附件新证据:

1.“日历考勤答辩人加班数据推算分析表”;

2.“答辩人社保缴纳数据表”;

3.“答辩人邮局存折自存款社保局直接从存折账户划扣│邮局银行流水记录及单邮局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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