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受票方情况分类处理的规则:




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起作为记账凭证。操作流程如下:
点击“红字发票确认单处理”确认。


以下哪种情况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呢?
1.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不允许发起红冲;
2.发起红冲时,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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