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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雇佣兼职员工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然而,在发放兼职工资时,是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常常让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感到困惑。2025年5月起,税局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判断标准: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存在雇佣关系:当兼职员工在企业的组织下,按照企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并接受企业的管理和指挥,就存在雇佣关系
例如超市在促销期招聘的临时促销员,听从超市管理人员安排在固定区域促销商品,接受工作调度,这类临时工与超市存在雇佣关系,其收入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
不存在雇佣关系:若兼职员工凭借自身专业技能,独立开展劳务活动,企业对其工作过程无实际管理和指挥权,就不存在雇佣关系。
比如某互联网企业临时聘请外部独立程序员开发新软件,程序员自行安排工作进度和地点,只需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软件成果,这种情况下,程序员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有雇佣关系:做工资表,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如果企业与兼职员工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发放工资时制作工资表即可。
在税务处理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
若兼职员工月收入低于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达到或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按相应税率缴税 。
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这部分工资支出正常计入成本费用。而且,这类兼职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可享受法定的扣除项目,如专项附加扣除等 。
三、无雇佣关系:要发票,按劳务报酬申报纳税
当企业与兼职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时,兼职员工提供的是独立劳务,此时企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如果单次劳务报酬金额小于500元 ,可以凭收据进行扣除,但需确保收据上注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身份信息等内容。
若单次劳务报酬超过500元,兼职员工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凭借发票入账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税。具体来说,劳务报酬在800元以内,无需扣税;超过800元的部分 ,按20%税率计算个税。
对于一次性收入过高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还要实行加成征收 。
例如,某兼职人员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 5000×(1 - 20%) = 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 4000×20% = 800元 。
此外,新个人所得税规定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 。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
企业在处理兼职员工工资时,一定要准确判断与兼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而确定是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以及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严格按照税局规定执行,既能避免税务风险,又能保证企业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大家有问题评论区留言,我给大家及时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