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工作室收到好多关于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问题,笔者发现越来越多的委托人具有通过设立信托来达到传承与风险隔离的意愿,但在实操过程中,却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随意性与缺乏全局性感到担忧。
作为独立工作室,觉得需要通过过往从业的经历,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对设立信托需要关注的几点进行一次阐述,从而让我们的设立人能够“睁大眼”来做信托。

看官,您有没有做好设立信托的准备?
关键句:是否运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考虑更多的应是“显性与隐性利益与成本比”,而不是简单的“量化成本值”。如果不明白这一点还是用低成本的遗嘱比较好。


看官,让我们看一下邻家大叔怎么做?
这里我们不会详细去介绍海外信托,因为这更加复杂,而涉及信托司法管辖地(Jurisdiction)的政策又多种多样。
以美国为例,信托关系的分类主要分为五大类,包括个人信托和代理、公司信托和代理、养老金账户、投资管理代理账户、托管和保管这五大类,其中与我们理解的家族信托最为接近的是“个人信托和代理”。
在这个类型下还可再继续进行区分包括遗产信托、慈善信托与代理三类。在此不进行进一步解释。这里我们只介绍在西方信托设立过程中的几个重要角色:

在较为复杂的遗产信托(我们理解的“家族信托”)中,往往涉及许多重要角色,包括:信托设计角色、受托运营角色、监督角色、投资管理角色、日常事务管理角色等,而这几种角色构建了一个完整的遗产信托(家族信托)生态圈。
1. 信托设计角色:往往由信托律师担任,律师根据信托运用的司法管辖地法律为基础,为客户设计架构与条款,满足设立人(Settler)需求。
2. 受托运营角色:可以统称为受托人(Trustee)。海外受托人可以是个人形式、公司形式、基金形式或者是选择专门开展商事信托业务的机构等,选择受托模式需要根据设立人的实际需求目的以及信托资产来决定。
3. 监督角色:信托可以设立监督角色,并赋予一定权限,主要是为了协助有些设立人进行信托保护的作用。
4. 投资管理角色: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需进行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往往需要投资管理角色,在信托的投资运用中可采取全委型或顾问型。
5. 日常事务管理角色:更多是运营秘书服务,对于信托存续期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进行管理。

在设立海外信托中,往往被我们国内客户所误解的包括以下几点:
1. 在设立信托之初,最重要的是选择信托设计角色与受托运营角色。在海外一名好的信托律师,需要根据资金类型与目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税务身份、信托资产的运用处理方式等方面,向设立人提供建议,从而选择合适的受托方式或机构。
在这一点上对于信托的有效性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轻视这一点往往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2. 在信托生态中,投资管理只是一个环节,而这一点往往却更被国人所关注。
3. 国内的客户有时候会有“虎头蛇尾”的意识,对于设立初的关注度高于后续,往往觉得设立成功后一切就变得简单了。
事实上,信托存续期反而是更加复杂的管理流程,除了日常受托资产是否按合同约定在运行,还包括后续的分配管理及其他突发事务管理,特别是对于不可撤销信托中的裁量权的监督等,这些也是会被忽略的问题。

看官,准备好看自己的信托了吗?
让我们回到国内,我们本土家族信托主要都还只能是商事受托模式,官方受托机构只能是68家信托公司(当然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以信托关系为本质的模式,如个人股权、房产代持等)。
如果对比海外信托来看,信托公司本源是信托运营角色,它主要职能“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因此,国内的信托机构除了信托运营角色外,还可以承担投资管理角色的金融服务。那我们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还需要关注哪些角色呢?
1. 信托设计角色
国内的信托设立往往依托于信托公司,即我们的受托人,主要原因是国内对于信托这一工具,专业人士较国外还是比较少,懂得民事法律与信托法的复合型法律人士较为稀缺,一般的家事律师仅能从家事方面在传承上为客户去做设计。
但一些律师不大精通信托法部分,所以在这一点上还需要依托信托公司,但在信托关系中的“甲方”和“乙方”角色(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是已甲方与乙方形式出现),往往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情况,不利于保护委托人。
与此同时,受益分配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它决定了家庭和谐问题,一旦设计不好,虽然防了“外部风险”却在不经意间添加了“内部风险”。
2. 投资管理人角色
境内信托在投资管理部分往往以全委和指令型(顾问型)为主,尤其是指令型偏多,因此选择一名代表甲方(委托人)的投资顾问十分重要。
3. 受托机构筛选角色
本文一开始提到运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主要是考量的是“显性和隐性利益与成本比”而不是简单的“量化成本”,将多处房产装入家族信托的意义对于一个复杂子女家庭和对于单一子女家庭来说,其利益成本比是完全不同的。
这个时候选择受托机构以及如何与受托机构研究落地,就显得尤其重要。68家信托公司至多只有10余家有较为丰富的家族信托服务经验及后续运营能力,只有选对适合的受托机构,才能将家族信托“走得更远、用得更好”。
4. 受托资产注入策略角色
由于国内信托制度还在不断的完善中,不像境外家族信托,在资产装入信托中往往涉及税务、法律、交易等细节,如何选择适合的角色去做好这个服务,从而能降低委托人的设立成本,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5. 监督人角色
家族信托不同于其他传承工具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自动驾驶”(设立人过世后,所设信托不灭失,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设立人无论在生前或者生后,好的信托设计可以传承设立人的设立目的与需求满足。
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一些突发问题是在设立之初是没有考虑到的,这时候信托监督人可以起到很好的二次保护的价值,因此,选定一名合格信任的监督人以及通过设计结构来落实这样的监督就十分重要。

综上,就是笔者对于信托设立人常常忽视到的问题进行一些阐述,有人说信托是一个只对富人有用的工具,但事实上信托关系无处不存在,如我们投资的基金、企业年金、预付款等都是以信托关系所存在着的。
近几年,我们的国内的信托公司也在不停的设计更加“普惠化”的信托产品,更好的为委托人的各种需求进行保驾护航,相信未来将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身于“信托生态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