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遗产规划中,如当事人(包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任何一方)具有美国身份或者财产位于美国境内,均不可避免涉及美国遗产规划。美国遗产规划通常涵盖身后财产的转移以及其他各种个人事务,同时也可能涉及税收筹划,这个过程中最核心的是遗嘱。

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
未留下遗嘱将会发生什么?
如果被继承人在美国无有效遗嘱去世,其所在州的遗产继承分配法将决定谁有权默认继承财产。该法律在不同的州存在一些差异,但通常的规则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有权继承,如果无配偶和子女,则由其他家庭成员继承。我们注意到,该项默认继承规则与中国继承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即父母通常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提醒以子女名义在美购置资产的中国父母,应特别注意无财富规划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美国各州对此设置的规则反映了立法者预计的大多数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方式以及所相应建立的对受益人的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孩子的保护。这些规则可能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并且该法所设置的某些内在保护方式可能不适应被继承人的家庭结构。而一份有效的遗嘱能变更州法默认的继承规则以符合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同时,对于通常在一般的州法项下无法实现的个人决定而言,一份有效的遗嘱还可以使被继承人对众多的个人决定实施控制权。

遗嘱能做什么?
一份有效的遗嘱能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分配其拥有的某些财产。通常,被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财产。
但是,被继承人选择处置财产的权利可能会受到美国大多数州的继承法的限制,这些法律禁止取消配偶的继承权,在某些情况下也禁止取消子女的继承权。例如,许多州存在法定配偶权,允许配偶在遗产中主张某些权益,无论遗嘱(或其他有关财产处置的法律文件)如何规定。此外,对于由受益人指令支配或在受益人名下的财产,遗嘱也无权支配, 因此这些财产不在遗嘱认证(Probate)范围内。这类财产包括设定生存者取得权(rights of survivorship)的联名持有财产、死后支付(POD)帐户,人寿保险,退休计划及帐户,以及雇员死亡抚恤金。这类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会自动转移给设定的人,不适用遗嘱,除非该财产按照设定的受益条款归于遗产。

遗嘱认证仅适用于遗嘱项下财产或州法规定的无遗嘱死亡项下财产,遗嘱认证法院(在某些司法辖区称为代理人法院或孤儿法院)对其具有控制权。这就是为什么除了准备遗嘱外,依法严谨审查受益人指定也是遗产规划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是否属于遗嘱认证遗产与财产是否属于应税遗产无关。
遗嘱可以比较简单,也可能十分复杂,均可用于实现一系列家庭目的和税务目标。如果遗嘱仅直接规定财产的分配,则一般称为简单遗嘱。如果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时设立了一个或多个信托,则此类遗嘱通常称为遗嘱信托遗嘱。或者,遗嘱可以将遗嘱认证财产分配给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设立并存在的生前信托 (inter vivos trust),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称为倾注遗嘱(pour over will)。此种已存在的生前信托通常为可撤销生前信托。可撤销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通常用于确保继续财产管理,对尚存家庭成员的提供离婚保护和债务保护,使继承人免受其本人不负责任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例如防止挥霍),从事慈善或进行税收筹划。

遗嘱除了按订立遗嘱人的意愿在身后进行财产处置外,还可以实现许多其他重要目的。对于父母而言,通过订立遗嘱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法院介入对子女的照管。此外,以支持子女为目的,通过明智地使用信托和任命受托人来管理信托财产,可以免除保证金(用于确保受托人正确履行受托人职责的款项),同时还可以避免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继承财产进行监管。遗嘱中还可以指定遗产的遗嘱执行人(个人代表),并免除其担保义务。在某些州,指定独立的遗嘱执行人或豁免适用相应的州法将避免法院对遗产处置进行监管。被继承人可以选择那些在本州无遗嘱继承法项下无权益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例如继子女,教父,朋友或慈善机构。如果您是根据《未成年人统一赠与(或转让)法》(UGMA或UTMA)担任孩子或孙子资产的保管人,则还可以通过指定您的继任保管人,以避免法院任命。

如何签署遗嘱
遗嘱必须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并遵守法定程序,否则遗嘱可能无效。在美国许多州,如果一份遗嘱在见证人面前正式签署且所有签名均经见证,则该遗嘱被认为“自我证明”并可予遗嘱认证,而无需提供证人证词或其他补充证据材料。
如果遗嘱在签署中存在错误,则即使最终遗嘱被认定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也将困难重重且成本高昂。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潜在问题是,先前经恰当程序有效签署的遗嘱,在后续对该遗嘱进行修改时,遗嘱修正案(codicil)必须完全按照先前的程序进行签署。此外,一旦遗嘱修正案与先前遗嘱的条款存在歧义,则将产生麻烦,因此对遗嘱进行修订应特别谨慎。在某些州的法律下,分配某些有形的个人财产(例如家具,珠宝和汽车)备忘录可能构成遗嘱,且该备忘录可以不时地更改而无须履行遗嘱手续。

遗嘱不能做什么?
在美国遗产规划中,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对某些类型的财产(称为非遗嘱认证财产)的转移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此类型财产不属于遗嘱有权处理的范围。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这些遗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将按照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例如受益人指定)约定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人。例如,设定生存者取得权的房地产和其他财产会自动转移给幸存的共同所有人。同样,IRA退休账户或保险金也将转移至业已指定的受益人,而无论被继承人的意愿如何。
2016年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事件中,根据媒体报道,王宝强于2013年在美国加州洛杉矶购买的房产的房契上即在夫妻两人间设定了生存者取得权,声明“该房产将留给活着的人”,有媒体甚至暗示该条款隐藏着阴谋。事实上,由于美国加州为夫妻共同财产州,该州法律规定的遗嘱认证(Probate)程序十分复杂且费用不菲,夫妻共同持有房产作此项安排并不少见,相反应该是得到专业人士指点后的缜密安排。

谈到此处,有必要向读者进一步介绍美国法律中共同所有权财产(Jointly Owned Property)的概念:
如果被继承人与另一人以设定生存者取得权方式共同拥有财产所有权,那么与普通的共同所有权不同,该财产不作为其遗嘱(或无遗嘱时的州无遗嘱继承法)项下的遗嘱认证范围,并在被继承人去世时直接转移给其余尚存的共同所有权人。需要注意,就遗产税而言,财产是否属于遗嘱认证遗产与财产是否属于应税遗产无关。
通常,人们(尤其老人)会将银行帐户或证券帐户以本人和子女(一个或多个)或可信赖的朋友共有的名义设定生存者取得权。有时这样做是为了方便,便于共有人访问该帐户以支付账单。但以这种方式拥有财产通常会导致意想不到的或不情愿的后果。究竟设立这种共有方式的意图是为了便利、为了财产管理还是作为赠与,代表遗产一方与具有生存者取得权的共有人之间往往就此容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
一份精心拟定的遗嘱中所包含的规划,可能会因为无意中产生的共同财产权而受到部分或全部阻碍。共同财产权是通过法律而非遗嘱条款,将财产移交给受益人的。在某些情况下,授权委托书文件赋予受信任的人代表授权人处理账户的权力,以支付账单,这将实现授权人的预期目标,而不会打乱授权人关于账户最终将传递给谁的预期计划。其中许多问题也出现在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可撤销信托和“死后付款”形式的银行、经纪人、共同基金帐户和储蓄债券的所有权中。因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必须清楚地了解所涉及的每项财产的利益以及规划技术上的后果方可制定有效的遗产规划。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设立遗嘱是因为相信遗嘱将决定谁将继承他们的遗产。而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各种账户的户名或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人才是控制财产分配的人,例如联合租户、IRA退休账户共同受益人、人寿保险受益人,以及其他某些资产的指定受益人等。这就是为什么仅仅靠遗嘱,人们往往难以圆满实现遗产规划的全部目标。在美国,一份妥善的遗产规划通常可能涵盖遗嘱、信托、养老金和退休金、人寿保险、设定共同帐户分配规则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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