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申报承诺制
系统可以匹配到相关地址。
二、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
(一)对于有产证的:
1.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
2.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按照符合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对于无产证的:
1.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购房合同)。
2.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3.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4.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三)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1.市场主体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2)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3.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一址多照
(一)关联企业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同一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企业之间,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
(二)集中办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将其管理的产业园、创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址多照”形式用于入驻企业的集中办公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规定。
(三)住所托管
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住所托管机构应当对纳入托管的住所(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从事下列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住所托管服务:
(一)互联网销售、贸易经纪与代理;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三)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与专业设计服务;
(四)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体育咨询、广告
设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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