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推送归类方面的小知识
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严格要求和同事们的悉心帮助下,小于同学增删五次,三易其稿,今天终于能正式推出归类常识方面的栏目:小于带您看归类啦!
我们希望能够依托海关浩如烟海的数千篇已公开的归类决定、归类裁定、归类预裁定,去芜存菁发掘海关对税号归类的意见,最大程度减少文件繁杂带来的对获取信息的阻碍。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所要涉及到的归类文件有三种:归类决定、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归类预裁定(就是原商品预归类,以下不再同时列出)。
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做出并由其对外公布,是海关主动公布的有关税号如何归类的文件。
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须以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海关提出申请才可以启动。可以由直属海关受理,但具体做出部门为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商品归类决定与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归类预裁定是由直属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制发的,指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仅适用提交申请的企业。并不具有普适性。同时也是由直属海关做出,所以只是在该关区有效,仅适用于该企业和该商品。
但是需要注意,海关日前已将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作业流程下放到广州、天津、大连、上海四个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最近我们也遇到了北京海关将难以进行准确归类的商品转发上海归类分中心寻求准确意见的情况,因此即使是其他关区的归类意见也应当充分重视。同时随着区域通关一体化进程推进,其适用范围会不断扩大。
文字提供/于跃
排版/朱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