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可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链接查看: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2003/20200302950371.shtml)。
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常用医疗物资都有:
医用口罩
病毒检测试剂
防护服
呼吸机
红外体温计
防护手套
手术帽
护目镜
鞋套
正式报关所需单证:1、报关单草单 2、合同 3、箱单 4、发票 5、报关委托书 6、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7、医疗器械证或备案
备注:
一、如果实际发货人不是生产厂商,请提供发货人与生产厂商之间的采购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没有发票的,可提供银行转账流水单,流水单上注明商品品名)。
二、出口医疗物资的客户,请务必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及《生产安全质量承诺书》
| 有关出口正式申报的要点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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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3号公告所列的出口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目前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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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为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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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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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53号公告里所列的其他出口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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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且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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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则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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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

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