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中的不少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点都是在收到发包方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点。由于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对资金流的影响,发包方存在拖欠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对于已经完成计量的建筑服务,没有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建筑企业存在的发票开具风险如下: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约定了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且发包方拖欠建筑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则依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依照税法的发票开具时间规定将未收工程进度款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必然导致建筑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建筑企业资金流。如果建筑企业不开具发票,等到未来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再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则施工企业将面临延迟缴纳增值税,今后备税务稽查局查到后,将面临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必须遵循合同价、结算价和发票价(发票上的开票金额)三者一致,也就是说:发票开具金额必须等于结算价,结算价与合同价要么相等,要么不相等。为何结算价等于发票价?
原因有二:
一是如果发票价大于结算价,则大于的部分开票额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果发票价小于结算价,则小于的部分未开票金额是漏税行为。
因此,结算价一定等于发票价,否则一定存在要么漏税,要么虚开发票的税收风险。但是发票价与结算价一定相等的前提条件是:
结算价与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一定相等。而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定相等,一般而言,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是相等的,如果出现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相等时,则对于偏离合同金额的真实交易金额必须要有签订的材料涨价补充协议、材料货物验收凭证、工程计量确认单、发包方或监理师签字确任的各种签字报告书进行佐证。只有具备以上佐证资料的情况下,结算金额等于真实的交易金额,结算价才一定等于发票价才没有税务风险。

通过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建筑企业工期延误的财税法风险分析,施工企业趋利避害,尽量与发包方做好工期顺延、合理分担损失、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工作,重点与发包方做好工期延误损失、材料、人工费用涨价的签证手续,收集并留存好各种法律凭证,做好索赔结算的有关工作。
1、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到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引起建筑企业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工程索赔结算收入,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结算收入的发票开具必须与“合同”,这里的“合同”的含义是两方面:
一是疫情防控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格;
二是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而向发包方追求索赔的各类法律凭证或视同为合同性质的凭证:经发包方或监理师签字确认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涨价调整确认书,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采购价格涨价补充协议书,建筑企业工地现场收到材料供应商发送的材料验收确认单,发包方签字审批施工放哪个提交的需要调整材料单价和数量供应计划表。
2、做好工程签证确认
在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停工损失赔偿、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调整要转嫁给发包方,必须征得发包方或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师的同意,施工企业要及时将疫情防控引起停工损失、材料、人工涨价的客观证据收集并报告给发包方,在申请工期顺延的同时,应及时提供向发包方承担疫情防控不可抗力产生费用和损失的申请报告书,并要求发包方和监理师签字确认。
3、与供应商签好材料涨价补充协议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肺炎疫情发生前签订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于肺炎疫情产生的价格上涨,则必须与供应商就涨价的部分签订材料采购补充协议书。以便今后与材料供应商结算货款时,具有合同凭证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