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1. 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5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6471788元,税额合计43360044.74元,价税合计459831832.74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2. 淮安市***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1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7235171.02元,税额合计11527790.16元,价税合计118762961.18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3. 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4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1367976.44元,税额合计41742939.55元,价税合计443110915.99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4. 淮安***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33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04884592.09元,税额合计31606011.66元,价税合计336490603.75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5. 淮安市***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185308.32元,税额合计1646658.02元,价税合计17831966.34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6. 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7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33275978.08元,税额合计45171309.87元,价税合计478447287.95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7. 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6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27246194.4元,税额合计44431687.52元,价税合计471677881.92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8. 淮安******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5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8422688.53元,税额合计43545064.97元,价税合计461967753.50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9. 淮安市***运输有限公司,淮税一稽处〔20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4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632179.81元,税额合计4246233.35元,价税合计44878413.16元,上述发票定性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