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单位参保缴费基数: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清江浦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按照政策规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对于因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参保单位及职工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分次或一次性缴清。在此期间,不加收任何滞纳金和利息。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952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762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4%,其中:单位 16%,个人 8%;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20%。
2.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 0.5%,个人 0.5%。
3.工伤保险:按照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具体分类见《江苏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3%、1.6%、1.9%,全部由单位缴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定期进行浮动费率调整。(不同行业费率不一样)
建筑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3‰(执行期为2025年1至2025年12月)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其中:单位 8%,个人 2%。(另:大病救助每人每月 8 元,由单位缴纳)。
5.生育保险:0.9%,全部由单位缴纳。注:以上为目前我区执行的社保费率,实际费率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现最低基数4952元,以最低基数缴纳为例:
原每月需缴纳1,779.09元,其中单位承担1266.79元,个人承担512.3元;
现每月需缴纳1805.58元,其中单位承担1285.62元,个人承担519.96元
注: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在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在税务部门选择相应缴费档次申报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