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银行利息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仅凭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或回单,不能作为合规的扣除凭证。
一、政策依据与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如果对方(如银行)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金融服务”范畴,银行作为收款方,有义务开具发票;
如果企业未能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相关支出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可能导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税务风险;
三、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可以不需要发票,但这主要不适用于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情形。例如:
- 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借款利息
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单次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可以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对于向境内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上述例外情况均不适用,因此必须取得发票;
四、如何获取发票及注意事项
- 主动申请
银行通常不会自动开具利息发票,需要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或前往柜台主动申请; 不同银行的开票路径略有不同,一般可在网银的“客户服务”、“发票服务”或类似板块中找到申请入口;
- 发票类型
银行利息支出属于“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而银行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专票,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及时性
发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否则可能无法在当期扣除 -
总结
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必须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合规凭证。建议企业定期通过网银系统申请或联系开户行办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