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增值税四大变化概述
建筑公司增值税有四大关键变化,分别涉及差额开票问题、甲供工程和特定甲供的税率、混凝土的税率、机制砂的税率,直接影响企业税负与合规。
一、差额开票问题
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时,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专票,仅可开具普票,仍实行差额征税但需按差额部分开具专票。例如,工程总金额 1000 万,分包 400 万,仅 600 万可开专票,400 万需开普票,以保持征扣一致。依据财税 2026 年 10 号公告第四条第 (十二) 项第一目,此调整回归增值税链条税的一般规则(上游交多少,下游抵多少)。
二、甲供工程和特定甲供的税率调整
保留简易计税的情形:清包工和老项目仍可选择简易计税。
停止执行的政策:根据财税 2026 年 10 号公告第五条第 (六) 项,“甲供工程” 的自愿简易计税和 “特定甲供” 的强制简易计税政策停止执行,2026 年 1 月 1 日后相关项目需按 9% 税率计税(此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可继续执行至完毕)。
概念区分:纯劳务(甲供比例 100%,承包方仅提供人工)、清包工(甲供比例 95%,承包方提供人工及少量辅材,不可提供主材)、甲供工程(甲供比例 0%<x<100%,曾有 “一根螺丝钉也算甲供材” 的说法)。
三、混凝土(商砼)税率调整
原财税 [2009] 9 号文件允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砼(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选择简易计税(3%),现该政策停止执行。无论外购还是自产商砼,均需按 13% 税率计税。
四、机制砂税率调整
原财税 [2009] 9 号文件中 “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石料可简易计税” 的政策调整为 “销售自行采掘的砂石料可简易计税”(财税 2026 年 10 号公告第三条第 (一))。外购矿石矿渣破碎生产的机制砂需按 13% 税率计税,天然砂石(无进项)仍适用简易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