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正好更新到工资及个税的财税处理,看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今天跟大家分享下。
案例背景:
蔡某通过法律途径,好不容易从单位要回了过去四年合计的工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以及赔偿金,总计一百万。然而,单位一次性代扣了个税32万,税款占了收入的三分之一。蔡某认为不合理,于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诉,认为这应该按四年分摊计税,而不是按一年计算。但税务分局答复称,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因此不予退税。
蔡某不服,决定继续维权。他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于是,蔡某将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是因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才一次性取得多年收入。如果机械地按一年计税,会加重劳动者的负担,不合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税务部门的原答复,责令重新核算。经过调整,蔡某最终退税4.7万。
以上案例我们有几点需要关注:
一.个税缴纳原则与地方政策差异:
这种因讨薪后一次性代扣个税引发的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很多老百姓认为,这是四年的工资,就应该按四年分摊计税,而不是简单地算到一年里。
但我国个税缴纳基本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尤其是工资薪金部分。也就是说,不管哪个月的工资,单位在实际发放的次月代扣代缴个税,而不是按工资所属月份的次月计税。因此,虽然苗某的一百万是过去四年的工资总和,但实际发放是在当下,所以单位按一次性收入代扣个税,从规则上看似乎并无不妥。
不过,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政策,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追溯分摊。例如,大连在1997年曾有文件规定,补发工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追溯到工资所属期间报税。安徽地税局2015年3号公告也提到,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的工资可以追溯报税。青海地税局2017年2号公告表示,提交书面说明且认定情况属实的,允许追溯报税。最规范的是厦门地税局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的通知,不仅明确允许追溯,还详细说明了实操细节。比如,金三系统只能追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以到大厅办理,并且列出了五种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第五个就是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在没有出台地方性政策的地区,原则上就是按实际发放时的收付实现制报税。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单位代扣代缴个税没错,税务分局的处理也没错。如果税务分局直接给蔡某退税,那才是违规的。蔡某通过打官司拿到法院的判决书,税务机关再据此执行,税务机关就无需承担责任了。
二.个税收付实现制的合理性与反避税考量:
其实,个税规定实际发放的次月申报,背后有一个反避税的考虑。这是为了防止企业或个人在并非真正欠发工资的情况下,通过追溯分摊来避税。如果允许随意追溯分摊,可能会被滥用,导致税收流失。
三.企业所得税与离职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除了个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值得关注。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又做了一点权责发生制的调整。一般来说,只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过,根据2015年3月14日的公告,有一个例外情况。比如2024年的工资,如果在2025年5月31日(即企业汇算清缴之前)支付了,仍然可以在2024年扣除。否则,就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
在本案中,还涉及部分欠发薪资属于赔偿金的情况。我们知道,个税有一个离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即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税。在北京,2024年6月更新的社平工资数值是56万左右,这个数值相对较高。但需要注意的是,个税的离职补偿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争议。
四.离职补偿金与赔偿金的个税争议:
财税2018年164号文提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可以享受个税优惠。但这里只提到了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提到赔偿金。然而,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互斥的。经济补偿金是在无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而赔偿金是在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下支付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个人反而不能享受个税优惠,这似乎不太合理。我个人认为,赔偿金也应该适用这一优惠政策,但最终的解释权还是在税务机关手中。
此外,164号文提到的“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时拿到的补偿金额,各地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不包括,有的认为包括。因此,在实际打官司时,结果也各不相同,有的赢了,有的输了。
总之,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复杂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当地政策来判断。
五:实务建议
1. 劳动者:
- 在追讨欠薪时,提前了解地方性政策,争取追溯分摊计税。
- 如涉及赔偿金,主张适用离职补偿的个税优惠政策。
- 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税负。
2. 企业:
- 避免长期拖欠工资,减少一次性补发导致的税负问题。
- 在补发工资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追溯分摊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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