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我们进入下一个专题,关于违约和补偿金的财税处理。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购买方收付违约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可能因为合同违约而涉及收取或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一、背景介绍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违约金的定义。违约
金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也是合同经营方式的一种,是对违约的一种经营制裁,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也就是未履行合同,不需要开具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是未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应按照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案例
案例一:购买方收取违约金
有钱公司购买办公桌椅10套,每套500元,价税合计5650元,签订合同并约定违约金按20%赔偿,由于供货商出现问题,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供货,会计该如何做账?
在实际收到违约金时,有钱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5000*10*20%=1000
借:银行存款1,000.00元
贷:其他收益—违约金收入1,000.00元
案例二:购买方支付违约金
假设有钱收到办公桌椅,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有钱支付违约金给供货商,会计该如何做账?
500*10*1.13*0.2=1130
支付违约金在实际支付违约金时,有钱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0元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元
贷:银行存款1,130.00元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增值税
对于购买方收取违约金但合同未履行情况,无需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
对于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时,合同已经履行业务已经发生,违约金划分为价外费用,销售方要计入销售额中,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收取违约金计入收入,该笔收入既不是不征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所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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