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我们进入下一个专题: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存货已到,票未到,如何暂估入账?
暂估做账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四种:
①费用发生了,尚未取得发票;
②采购的材料、资产等已经收到,但发票尚未取得;
③暂估入账的资产被使用,产生折旧费用、摊销费用;
④费用在受益期内尚未付款,没有发票或尚未收到发票,需要做预提处理。
接下来就给大家说一下暂估如何做账。
我们先来看一个暂估入账被罚款的案例:“滥用”暂估入账被罚款447万元
广东省税务局曾通报了一起“暂估入账”的处罚案例。
1.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而相关成本在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
(2)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该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但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2造成后果
多列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该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754,806.74元,总计8,947,666.12元。
3处罚结果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两年暂估了3500多万元的成本,还明目张胆在税前扣除了!
那么,暂估入账怎么做才对呢?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吗?“暂估”又是什么意思呢?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暂估入账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即: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在我们企业日常经营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出现采购的材料/商品等存货货已到却未取得发票的情况。这时我们该如何确认入账呢?
依据企业权责发生制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需要“暂估入账”。
案例
有钱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价格113万元(含增值税,税率13%)。月底,这批商品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暂估入账: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为了正确核算的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按不含税价格暂估入账
分录摘要可写明“暂估XX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100万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100万
材料暂估入账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比较特殊,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如果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价税合计金额一并作为资产价值暂估做账;
第二,如果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约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也应将价税合计金额一并作为资产价值暂估做账
第三,如果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约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估入账的金额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税法处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三、账务处理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常见问题答疑:
1、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 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税额。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划重点: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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