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经常会碰到货款收不回来的情形。假如真的收不回来,可不可以开红字发票呢?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本期聊这个话题的原因。
应收账款对应的是收入,因此应收账款确认了,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已经缴纳了。
但如果钱收不回来了,对于企业而言,真的是亏大了——货给了别人,钱拿不回来,税还交了。
于是有的小伙伴就想,税款的损失能不能减小?比如通过红冲发票冲减收入,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抵回来。
关于这个话题,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可以红冲,但是有条件。
那就是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还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你账上虽然已经确认了应收账款并开了票,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这样的情形你可以红冲。
举个例子: 建筑企业尚未结算的工程。对于建安工程项目,双方一般是按照合同来计量,结算过程中支付进度款并开具发票。实务中可能存在多计算结算金额并导致多开票的情形。等到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时候,应该按照最终的金额来开票并确认收入,前面多开的部分你就可以进行红冲。
第二种:不可以红冲。
前提是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已经达到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在实务中,如果你的商品已经销售了,服务已经提供了,双方之间关于这个交易已经完成了,那么它就符合了收入的确认条件,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了。
这个时候,即使你的款项收不回来,你也不能红冲,因为它不符合收入冲减的条件,也不属于红字发票开具的范围。
这里我们穿插一个知识点:税法对于红字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为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它是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关于开红票有限定的条件:销货退回、开票错误、应税服务终止、部分退货、销售折让等等。款项收不回来,它并不属于红字发票开具的范围,因此不可以红冲。
作为企业,真的没有办法来挽回一些损失吗?企业该如何破局呢?
对于不符合红冲条件的应收款项,一般是要作为资产损失来进行处理的。如果符合条件,那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增值税肯定是没有办法了,要不回来了。
· 企业所得税上你是可以抵减的。但是作为坏账损失,它有相应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税收上也不认可,照样不能列支。
一般要符合以下这些情形:
1. 对方破产清算了,取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 双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这样的程序,取得判决书、裁决书、仲裁书等等。
3. 对方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了,取得相关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 与对方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然后对方对于债务重组豁免的收益部分也进行纳税了。
5. 个人死亡或者失踪了,取得死亡和失踪的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收不回来的款项是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但是实务中,对方单位往往“活得很好”,是不能符合上述这些情形的。那么该怎么办呢?
一种方式:与对方进行债务重组。
在对方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豁免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双方签个协议,然后让对方对重组收益部分进行完税,拿到申报表。这个时候就可以按照债务重组来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这里要关注的是,如果你没有拿到对方对于重组收益完税的申报表,那么你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第二种方式:与对方进行诉讼或仲裁。
你取得判决书或者仲裁书,如果裁定无法收回,那么你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它是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的。在实务中,有部分企业也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这样的方式,来取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外部证明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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