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折扣按照不同分类: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尽快地回收货款,给购货单位一个优惠政策。
商业折扣是未来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与价格扣除,是一种促销手段。
商业折扣在销售前;现金折扣在销售后;
甲公司与一家信誉很好的公司签订了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的供货合同,税率为13%,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是2/20,N/30,(即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2%的现金折扣,否则需要在30天内付款,且没有任何折扣)
问: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年22号)》规定,不再计入“财务费用”,由于现金折扣客户最终是否享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部分就形成可变对价,账务在确认收入时,应单独将该部分计入“合同负债”。
1、销售方:公司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货单
借:应收账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0
贷:合同负债 2260
公司收到小翅公司20天内付来的货款,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110740
合同负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额)2260
贷:应收账款 113000
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有差异:
借:合同负债--现金折扣(结平)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或借贷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如现金折扣跨年度的,年末重新评估合理金额,调整分录亦是如此。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同。
2、购买方:
对应采购方,发生的现金折扣,不论执行哪个会计制度,都是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涉税处理
所得税方面:
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一条(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实践中,我们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