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假设2023年12月有钱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暂估入账。(单位:万元)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一暂估100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3)2024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8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100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90.4
5)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结转20万元成本
借:库存商品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
6)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20*25%=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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