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上回继续,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一、 案例
有钱公司2024年6月将企业自产粽子30盒,发放给员工作为端午节非货币性福利,每盒市场含税价200元,成本价150元;把10盒放在食堂供端午节值班员工品尝;又将10盒作为慰问品送给患病职工。
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发放给每位员工的30盒粽子
1. 确认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 --福利费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000
2. 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粽子 5309.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7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粽子 4500
贷:库存商品--粽子 4500
放在食堂供值班员工品尝的10盒及慰问职工的10盒
1. 确认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福利费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000
2. 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粽子 3539.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18
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粽子 3000
贷:库存商品---粽子 3000
三、涉税处理
1. 增值税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购进原材料的进项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 个人所得税
直接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并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放在食堂共同品尝的食品属于不可分割的集体福利,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慰问患病员工的部分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