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晴天公司(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位于苏州的企业,在姑苏区有一处商业房产。该房产的购置原价为1000万元,经过几年的使用和市场增值,晴天公司决定以73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B公司。
假设该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2024年8月购入货物,进项税780万元,本月进项发票均已勾选认证。本月取得销项税额是1300万元,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预交增值税300万元。请问,月末账务如何结转?
8月应预缴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6300÷(1+5%)×5%=300万元
本例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780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
本月应交增值税=1300-780-300=220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20
月末结转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
下月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0
贷:银行存款220
二、其他预缴补充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3.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应按照规定的计税办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