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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客户问我,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有个项目是用总公司名义与总包方签的合同,实际操作运营是分公司,请问是否可以用分公司名义开发票给总包方?
我们来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该服务是由公公司完成的,总分公司签订授权书或相关协议,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开发票给总包方,不影响总包方的进项抵扣。如果项目在外地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总公司的外经证明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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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下,我们在2022年发放2021年的年终奖时,还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吗?还是必须要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进行申报呢?
根据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政策,如果你公司的年终奖是在2021年12月发放,在2022年1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2月,此时,可按上述政策文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计算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如果你们在2021年已经使用过一次,比如2021年发放了2020年的年终奖,并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则2021年度不能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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