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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VIE专栏|红筹架构下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方式探讨

红筹VIE专栏|红筹架构下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方式探讨 刘盼盼LawyerTeam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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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红筹架构下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方式探讨

导语

拟搭建红筹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中早期间的私募融资可能会存在境内人民币基金的投资,此种情况,其境内机构投资人将面临应完成ODI审批(境外直接投资手续,包括发改委/商委/外管局的备案/登记等)方能直接在海外持股的问题。近年来境内机构直接以人民币方式投资于采用红筹架构的被投公司的情况同时在增加。
我们可以看到,对境内机构来说,其在(1)已完成投资的境内公司搭建红筹架构时进行权益外翻或(2)对已搭建红筹架构的公司进行投资时,为使未来可通过被投公司境外上市后流转股份等方式在境外退出并将收益合法汇回境内,其往往希望能够在权益外翻或投资完成后能直接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份。
在实践中有这种情况,境内机构尚未完成ODI手续,其暂时还无法完成资金直接出境并于境外拟上市主体直接持股的动作,我们以常见的境内机构——人民币基金角度,来探讨此种情况下境内机构如何投资,及如何通过投资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的方式实现并保护其境外投资利益。

方法一:对境内运营实体或WFOE进行投资并同时取得境外认股权证

由人民币基金对OPCO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由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向人民币基金发行认购拟上市主体对应比例股权的认股权证,待人民币基金完成ODI手续后,人民币基金以减资等方式退出境内运营实体,人民币基金通过ODI渠道购汇并以投资款等额的行权价格行使认股权证,实现人民币基金在拟上市主体的直接持股,又或人民币基金不退出境内运营实体,仅通过ODI渠道以名义对价行使认股权证并在拟上市主体直接持股。此种方式较常出现在完成人民币投资后被投公司结构需整体外翻的情况,以及部分人民币方式直接境外投资。在这类方式下,投资人的投资款直接投入境内运营实体,可以及时用于境内运营实体的经营资金需求,并锁定投资时点及估值,但面临着未来境内退出时的方式选择、资金流转和税负等问题,且需要考虑ODI手续的不确定性问题。

又或者,投资WFOE,将WFOE变为JY,同时,拟上市主体向人民币基金发行认购拟上市主体对应比例股权的认股权证,待人民币基金完成ODI手续后,人民币基金以转股等方式退出WFOE,人民币基金通过ODI渠道购汇并以投资款等额的行权价格行使认股权证,实现人民币基金在拟上市主体的直接持股。此种方式由于涉及WFOE的股权变更,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因此目前实践中并不多见,仅在红筹直接持股架构下(非VIE),可能被考虑运用。

方法二、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可转换人民币借款并同时取得境外股权认证

按境内股权投资的方式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资金的,则必然面临着在完成ODI手续完成后,还需通过减资等方式完成资金流转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投资人可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可转换借款,通常情况下该等借款为无息借款,待投资人完成ODI手续后,境内运营实体偿还借款,人民币基金将偿还的资金通过ODI渠道购汇出境以行使认股权证,实现人民币基金在境外拟上市主体层面的直接持股;如此后ODI手续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则投资人还可选择在境内运营实体层面将借款转换为股权,与此同时,在境外以名义对价行使认股权证,并在境外拟上市主体层面直接持股。此种方式为目前市场上人民币基金投资于VIE架构运用较多的一种方式,给予了投资人和公司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需考虑ODI手续完成后资金流转的问题、进行资金托管的人民币基金在支付借款时托管行的审核放款问题、投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等。

方法三、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以名义对价在境外持股及在境内股权投资

人民币基金对境内运营实体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并参与签署VIE协议。同时,人民币基金本身由于未办理ODI程序直接持有境外股权存在境内法律监管瑕疵,因而转而由人民币基金的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以名义对价取得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此方式项下不涉及ODI手续的办理,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亦仅需以极少的对价(通常为所取得股份的票面价格)即可获得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此种方式在已上市的案例中较为常见,如齐屹科技(01379)、映客互娱(03700)等搭建VIE架构的公司,人民币基金均采取了先在境内运营实体持股,同时或之后以其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以名义价格在境外拟上市主体持股的方式。此类方式暂时解决了上市申报前ODI手续未能办理或未能办理完毕导致人民币基金无法直接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权益的问题,但将面临人民币基金的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未来在境外退出后资金无法回境,以及人民币基金内部与其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的内控要求和利益协调等问题(包括利润分配、基金清算退出的衔接等),且投资人的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在境外可能面临退出时的税基损失问题。

方法四、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以名义对价在境外持股及在境内借款 

同理与上述“人民币基金直接持有境外认股权证+境内借款””的方式,人民币基金在由其境外关联方或指定方持股境外拟上市主体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长期无息人民币借款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资金。实践中通常为了节省时间以匹配上市进程的目的采取此种方式,并可运用于红筹直接持股架构,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此类方式暂时解决了上市申报前ODI手续未能办理或未能办理完毕导致人民币基金无法直接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权益的问题,但也同样面临“人民币基金直接持有境外认股权证+境内股权投资”方案下的问题,此外,未来如该笔债务需投资人方面给予豁免,则可能产生一定的税务负担,需进行一定的筹划,以尽量减少因债务豁免产生的税费。

本文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如有近一步的探讨或需求,及建议和意见,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刘盼盼律师:

专注于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及跨境投资、家族财富与传承等境内外综合公司、金融、资本市场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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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宵飞律师:

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持有基金与证券资格,曾在中财国开养老基金任职高管,法律服务领域为银行与金融、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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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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