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证监会于2020年1月7日发布了《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和《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上述通函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Firms)及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s)是否需要申领受规管活动牌照发出指引。
香港证监会在2019年2月更新后的《发牌手册》(Licensing Handbook)中特别明确,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私募股本”(Private Equity)或“创业资金” (Venture Capital)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无须符合有关发牌规定。但是,若某法团就不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所指的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的私人离岸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 则有关法团很大可能须取得牌照 。此处市场有相关的困惑及咨询,香港证监会因此发布了这两份指引通函,就相关申领牌照事宜进行进一步澄清。
在这两份指引中,香港证监会是根据个案情况对每位申请人进行评估。其中关键的一项是,香港证监会就可能被其认定为“相关”的经验,为私募股本公司的负责人员申请者提供了具体的指引,从而使得相关申请人有更加明确的做法指导。
第一部分 关于私募股本公司的指引通函解读

一、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申领牌照?
鉴于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如此关键性的作用,其只要在香港进行基金管理业务且有关的基金管理活动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内所定义的“资产管理”,该普通合伙人一般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除非普通合伙人已将所有资产管理职能全面转授予另一已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机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资产管理”指“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但明确“证券”是不包括《公司条例》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债权证。
*在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基金仅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证券及管理这类资产是否属于第9类资管的牌照?依据《公司条例》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仅指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其章程细则有明确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且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非担保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的公司。此次香港证监会在《私募通函》中进一步明确,在判断私募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包含属于第9类受规管活动范围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时,香港证监会将考虑整个投资组合的成分。若透过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相关投资属于“证券”的定义(即使特殊目的公司是被排除在定义之外)或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属于“证券”的定义,香港证监会将视管理有关投资组合为“资产管理”,而管理有关投资组合的私募股本公司便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二、投资委员会是否需要申领牌照?
根据《私募通函》,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若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担当着主导角色为基金作出投资决定(不论是个别或共同地),他们便须领有牌照成为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s)及(在适当情况下)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s);
情况二:如果某些投资委员会成员对于投资决定并无任何投票权或否决权,而主要从法律、合规或内部监控角度提供意见,则该等投资委员会成员一般无需领取牌照。
三、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推广之活动是否需申领牌照?
《私募通函》亦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私募股本公司在香港或对香港公众人士进行基金推广,其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交易”,通常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情况二:若私募股本公司纯粹为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作出相关基金推广活动,并且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则该公司可推广其管理的基金,而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另行申领牌照。
四、私募股本公司向他人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是否需申领牌照?
《私募通函》亦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机会,让该等人士可与该公司管理的基金共同作出投资并订立相关证券交易,则该公司一般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情况二:若私募股本公司纯粹为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向他人提供投资机会(比如若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是私募股本基金为筹集资金以投资于其相关项目而进行的集资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则该公司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另行申领牌照。
第二部分 关于家族办公室的指引通函解读
香港证监会此次发出的通函重申,发牌制度同样适用于家族办公室牌照的发放,而家族办公室牌照的发放是基于对家族办公室所从事的活动的评估(无论家族办公室的客户是否为家族)。《家族办公室通函》对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申领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也进行了进一步澄清。香港证监会认为发牌制度同样适用于单一家族办公室与多家族办公室。如果多家族办公室向不相关的实体或第三方提供服务,便可能需就提供的服务申领牌照。简单来说,多家族办公室须领取牌照才能进行一项或多项受规管的活动,具体取决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
一、单一家族办公室归于香港证监会的豁免
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将家族办公室作为一个内部单位去管理运营,则该家族办公室无需单独申领牌照,因为它并非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或者如家族办公室并非以内部单位形式被运营,而是以独立的法律实体形式存在,但由受托人(或持有家族资产的公司)全资拥有,则该家族办公室亦无需申领牌照,因为它一般来说符合集团内部豁免情况的资格(即家族办公室如纯粹向集团成员公司(定义为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便无需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一、多家族办公室根据进行的活动受不同的牌照归管
多家族办公室的情况(即为多于一个高资产净值家族提供服务的家族办公室),需考虑其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以判断是否申领相关牌照。若多家族办公室向并不属于集团成员公司的客户提供服务,将不可依赖集团内部豁免情况。比如,当某多家族办公室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Full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Authority)时,其资产管理活动与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大致相同,故可能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家族办公室如未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并只会提供证券投资意见和执行证券交易,便可能需就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即第1类受规管活动及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申领牌照。若资产包括期货合约,家族办公室可能同时需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申领牌照。

如对是否申请牌照存在疑惑或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应寻求大陆对香港法熟悉的律师及香港专业律师的意见。
本文为作者学习研究心得与实务经验,不代表作者所执业的律师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Lawyer Luiz 刘盼盼律师:
证券与投资基金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专注于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资本市场/证券、银行与金融及跨境投资、家族财富与传承等业务。参与及正在进行的项目/案件涉及境内与北美、欧洲、东南亚、中亚、东亚、中东地区及澳洲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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