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族信托既可以受国内法管辖,也可以受海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英国、新加坡、BVI、泽西岛等)的法律管辖。适当管辖权的确定将取决于家族的目标和指定受托人的权限。其他考虑因素将包括哪个司法管辖区提供最佳的税务规划,以及为家族提供充分的资产保护。中国家族拟决定在美国成立私人家族信托公司(PFTC),则需要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的PFTC立法。
美国的“外国授予人信托“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考虑的是,“外国人授予信托”的前提是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家族设立,我们从反面看更方便理解,在美国,一个信托被认定为美国信托的要求为:
I.美国境内的法院有能力对信托的管理进行主要监督(即“法院测试”),及
II.美国的人士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包括撤换和替换受托人的权力、指示投资、修改或撤销信托等(“控制测试”)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要求,则该信托为美国联邦税务目的的“外国信托”。为设立外国信托,可故意使该信托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确定为“外国人信托”后,,下一步就是确定该信托应为“授予人信托”还是“非授予人信托”。将家族信托规划为外国授予人信托,从而使得被授予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若信托公司没有赚取任何使此类个人需承担美国税务责任的收入,则预期的外国授予人信托结构不应承担美国税务责任[1]。
如何让中国家族信托在美国被认定为“外国人授予信托”?
有两种方法可确保家族信托被归类为美国联邦税务目的的外国授予人信托:
I.给予信托的授予人在未经任何其他人的批准或同意,或未经服从于授予人的相关方或从属方的同意的情况下,保有重新获得信托资产的权利;
II.在授予人在世期间,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限于授予人及其配偶。而在授予人过世时,家族信托将成为以家族成员为受益人的非授予人信托。作为外国非授予人信托,家族信托应仅对某些类型的美国来源收入被课征美国所得税,类似于对非美国税务居民个人的课税;外国非授予人信托向非美国税务居民分配的外国来源收入一般不应向此类受益人课征任何美国所得税。在授予人过世后,家族信托将成为外国非授予人信托,且只有在获得将使其承担美国纳税义务的美国来源收入时,才需申报美国所得税。
“外国人授予信托”架构下的财富转移税分析
美国的财富转移税制包括三个主要的税收制度:1)赠与税,2)遗产税和3)隔代转移税。当它们适用时,这些税种对财富转移进行征税。赠与税是对个人以赠与方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税收;不论赠与人是否意图将财产转让作为赠与都适用该税。遗产税是对人过世后转让财产的权利征收的税。隔代移转税是指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将财产转让给比捐赠人至少年轻37岁半的受益人时产生的税收。
对于外国授予人信托,隔代移转税仅适用于非美国税务居民在以下时间所做的转让:(1)过世时,如果转让财产位于美国且须缴纳遗产税;及(2)在世时,如转让财产位于美国且须缴纳赠与税,无论受益人的居民或公民身份。也就是说,隔代移转税只适用于转让须缴纳联邦遗产税或赠与税的情况。例如,如果非美国税务居民将美国公司的股票赠与孙子女,则不征收隔代移转税,因为无形资产的赠与免征美国赠与税。但是,如果同一位非美国税务居民将遗嘱中的美国股票遗赠给孙子女,那么该项转让将课征隔代移转税,因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遗赠须缴纳遗产税。
谨防永续存在规则适用
如果外国授予人确实在美国建立了信托,授予人必须注意防止永续存在的规则,该规则在信托的情况下,防止人们使用信托对财产所有权行使控制权的时间超过了文书订立时居住的人的寿命。由于防止永续存在的规则因每个法域而异,家族信托的起草方式应允许其在各法域之间进行选择,以确保家族的长期目标和目的得到满足(见下文关于撤销的探讨)。
总之,设立外国授予人信托的税收优势是双重的。在授予人生前,授予人仅对某些类型的美国来源收入被课征美国所得税。外国非授予人信托向非美国税务居民分配的外国来源收入一般不应向此类受益人征收任何美国所得税。在授予人身后,该信托有可能成为一个免税的世代信托,根据信托设立的司法管辖区规定,该信托可以永久存续。
PFTC法律和所有权架构
当一个或多个私人持有的企业为家族成员的利益被一个或多个信托公司所拥有时,PFTC是一个值得期待的选择,因为它允许由家族选择的多个家族成员和顾问管理私人持有的企业的所有权权益,而不涉及公共金融机构或无关的个人。PFTC通常是在一个家族需要一个独立的受托人时创建的,但并不认为个人或公共信托公司最适合他们的具体情况。PFTC结构对PFTC和他或她的家族有吸引力的的两个主要好处是PFTC的永久性和它的灵活性。此外,授予人希望让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和资产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在PFTC中定制角色和职责来实现。
PFTC的法律监管
在美国,PFTC既可以受监管,也可以不受监管。受监管的PFTC是根据州特许法律成立的,并按照州的监管要求运作。尽管不受监管的信托公司不需要在一个国家的监管框架内运作,但它们在没有监管监督的情况下作为受托人运作,会面临相关风险。受监管的信托公司倾向于在处理多管辖权问题时提供额外的灵活性,同时也提供额外程度的合法性。
一般来说,PFTC除了每年更新其许可证和满足当地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外(例如,任命当地监管机构的董事或经理,提供证明债券和保险要求的报告等),没有很多合规要求。如果所有权属于个人,则必须制定一项继承计划,以便PFTC在个人过世时转让所有权权益。或者,设立可以永久存在的特殊目的信托可以拥有PFTC,从而消除继承问题。特别目的信托的作用将限于拥有PFTC的股份和任命PFTC的董事。美国专业信托公司通常在信托保护人或信托执行人的监督下担任特殊目的信托的受托人。信托保护人或执行人可以是家族成员、家族成员委员会或可解除受托人职务并任命新受托人的受到信任的顾问。
PFTC治理架构
组织章程和条款将要求为PFTC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可为负责PFTC及相关信托资产(如有需要)的日常管理而设立。PFTC管理文件还可以建立不同的组织委员会,在PFTC内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例如,PFTC可以设立一个分配委员会,以决定何时从信托基金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是适当的,同时还可以确定此类分配的金额、一负责管理信托基础资产的投资方式的投资委员会,并协调家族在家族企业控股公司的股份投票、一负责确定是否应对其他委员会的组成或PFTC结构进行任何更改的修正委员会。
虽然被任命为修正委员会成员的一般是独立顾问,以便在家族和信托资产之间提供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只要税法没有其他不同的规定,家族成员可以在上述委员会中任职。除了这些治理角色之外,PFTC还可以聘请一家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代理来处理后台的信托管理。
转换信托权
家族信托应被起草为尽可能灵活,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家族的目标。转换信托的过程提供了高度的灵活性,通过赋予受托人将资产从一个信托转移到随后的信托的权力,其通常包含更为理想的条款来实现预期的目标或目的。当家族对某一特定业务或资产的管理存在分歧时,或者当PFTC愿意将资金转移到信托基金中,为希望发展新业务的家族成员的利益时,这种情况下,转换信托可能是有吸引力的。
转换信托权也为家族成员提供了灵活的税收居住地选择。例如,如果受益人决定成为美国人,预期的家族信托可能不是他们作为受益人接受分配的理想结构。通过信托转换过程,这些受益人在家族信托资产中的份额可以转移到一个新的信托公司(以PFTC为受托人),这将提高分配的税收效率。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移转到新的信托的能力通常取决于受托人在信托文书和当地法律下的权力。允许信托转换的美国司法管辖区通常允许此类信托在不产生赠与税后果的情况下进行信托转换,只要受托人拥有可为信托受益人行使的酌情分配权。家族信托在最初起草时应规定受托人在未来有能力将信托资产转移给另一个信托公司,包括受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的信托公司。
我们认为,在考虑实施其他家族治理机制的同时,建立外国授予人信托和PFTC结构,将不失为授予人家族和睦和可持续管理家族财富的目标的一个适当策略。
家族财富与传承专栏往期内容
家族财富与传承专栏|财富的保全传承与跨境资本规划-从VISTA型家族信托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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