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实施,第93条重构目的港弃货责任规则:买家弃货不再由其单独担责,托运人(国内卖家)需承担兜底责任。滞箱费、堆存费等按天累积极易远超货值,卖家亟需升级风控体系以规避巨额损失。
一、新法核心变化:责任反转与卖家首责
旧法下货物到港后风险主要转移至收货人;新法则明确,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仅当买家已换单提货后拒提,责任才归买方。需注意,FOB条款不再是“免责盾牌”,即便卖家已收全款,若买家弃货,卖方仍需承担目的港所有衍生费用。
二、合同升级:锁定买家弃货责任
销售合同及形式发票(PI)必须增设弃货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买家需在到港后7日内提货,因弃货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处置费及律师费等均由买家承担。同时建议提高定金比例或优先采用全款/高比例预付款模式,从源头降低弃货动机。

三、资信审核:分级管理与高风险严控
针对新客户、赊销订单及高风险地区业务,应通过中信保或第三方机构核查信用记录。对于政局不稳或市场波动剧烈的区域,务必要求提供银行保函或信用证支付,避免盲目接单带来的履约风险。
四、全程跟踪:建立预警与止损机制
建立到港监控台账,在货物到港前1-2周提醒买家提货;到港后7日内未提货应立即联系确认;若14天无实质进展须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买家失联或态度异常,应立刻准备转卖、退运或就地拍卖方案,防止费用持续累积。
五、保险加合同约束:构建双重兜底防线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弃货及相关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保费通常为货值的0.3%-1%。同时在与货代合同中明确:船公司需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无人提货情况,若未及时通知导致额外费用产生,卖家有权拒绝承担。
六、应急处置:弃货发生后的快速降损策略
收到无人提货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确认弃货事实。具备转卖条件的应联系当地买家快速脱手;可退运的及时安排回程;低货值货物可委托货代就地销毁,坚持止损优先原则。全程务必留存通知函、费用清单及沟通记录,作为后续追偿或保险理赔的依据。
新《海商法》下弃货风险已实质性转移给卖家。唯有通过合同锁责、资信严控、全程跟踪、保险兜底及快速处置五位一体策略,才能有效规避滞箱费陷阱,避免钱货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