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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个税、免增值税、亏损弥补延长至8年、捐赠全额扣除,这些优惠政策为疫情防控助力

免个税、免增值税、亏损弥补延长至8年、捐赠全额扣除,这些优惠政策为疫情防控助力 晨阳财税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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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近日,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个税减免规定

要点如下: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补助免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公司发的口罩、消毒液等不需要计入工资,现金发放除外。

有效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捐赠全额扣除

要点如下: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读:关键在全额抵扣,不受12%的扣除比例限制。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解读:关键是直接捐赠也可扣除,且全额扣除,不再强调通过规定渠道捐赠。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此处免除流转税。


有效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减免增值税

要点如下: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不设上限,一次性扣除,抵减当期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解读: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全额退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这是对运输企业的优惠,免增值税。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与第3条相比,运输对象更加广泛(如快递),免征增值税。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解读: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有效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来源:由公众号“晨阳财税”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转载请注明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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