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来说,为了保障公司的用工成本和公司内部人员稳定,对于非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可以选择不缴纳社保,但需要买补充工伤险。这个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公司风险,减少公司损失。
但自2021年4月1日起,广东省调整策略,允许单位给“特定人员”单独购买工伤险,试行期2年!
“特定人员”主要包括: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此外,《办法》将村(社区)两委人员,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一、单位是自愿选择,还是必须购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遵循“自愿”原则可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缴纳金额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
三、缴费才生效,不缴不生效,拒绝赊账
《办法》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缴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1.仅限广东省。
这个《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广东省,其他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单位也没办法单独购买工伤险。这个时候,还是推荐单位购买补充工伤险,降低风险。
2.试行期是2年。
《办法》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范围。
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会计大学、国家税务局网站、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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