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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虚增营收160亿!证监会点名的财务造假大案,处罚终落地!3900万大罚单!2人终身禁入!

四年虚增营收160亿!证监会点名的财务造假大案,处罚终落地!3900万大罚单!2人终身禁入! 晨阳财税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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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张宏伟,男,时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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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


张宏伟,男,时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


孙明涛,男,自2017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长,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任东方集团总裁。


党荣毅,男,2017年6月至2024年4月任东方集团财务总监,自2022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副总裁。


康文杰,男,自2020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会秘书。


戴胜利,男,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集团副总裁,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集团董事。


张惠泉,男,自2014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副总裁。


吕廷福,男,自2020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监事会主席。


刘艳梅,女,2005年6月至2024年2月任东方集团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方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戴胜利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东方集团、张宏伟、孙明涛、党荣毅、康文杰、张惠泉、吕廷福、刘艳梅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18%、32.04%、49.26%、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4.39%、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2022年1月以来直接参与东方集团的经营活动。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通过制定经营计划和考核目标等方式,组织决策东方集团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做大业务规模。


孙明涛自2017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长,2021年2月至2024年4月任东方集团总裁,期间全面管理东方集团各项业务,并直接管理农产品贸易业务。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组织东方集团贸易团队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党荣毅2017年6月至2024年4月任东方集团财务总监,自2022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副总裁,期间主管东方集团财务工作和融资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及部分闭环资金转账,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康文杰自2020年4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会秘书,期间主管东方集团信息披露等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戴胜利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集团副总裁,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任东方集团董事,期间主管东方集团农业板块的日常经营。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张惠泉自2014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副总裁。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吕廷福自2020年6月起任东方集团监事会主席。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东方集团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刘艳梅2005年6月至2024年2月任东方集团监事。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签署东方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4年2月,东方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我会认为,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孙明涛、党荣毅是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文杰是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戴胜利是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惠泉是东方集团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吕廷福是东方集团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艳梅是东方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方集团2022年和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东方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依法采纳东方集团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张宏伟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孙明涛作为东方集团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宏伟、孙明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党荣毅作为东方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党荣毅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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