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二、政策申请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三、政策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但申领补贴的月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4.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四、政策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五、政策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小微企业招用超过毕业年度但属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政策申请流程:
申请机构通过人社局官网或者注册地街道(镇)人社中心进行申请→街道(镇)人社中心进行初审→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区人社局进行终审。
七、资金支出渠道及比例:
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1:1比例进行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