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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业收到税务局提醒,疑点名称:“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无回收冲减疑点”;“疑点描述:“如果纳税人当年度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超过 100 万元,而且当年度冲减研发费用的持殊收入部分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 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合计为 0。可能存在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或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导致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风险”。
企业研发领料的相关材料的最终去向主要为形成研发产品对外销售、免费赠送客户样品验证、研发过程合理损耗、形成研发废料等几个方面。关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无回收冲减疑点”,相关处理建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研发材料的不同去向,进行会计处理。
01研发正常损耗
企业研发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多次的实验对产品进行测试,对各项指标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这个过程存在的不确定性较多。因此,在新产品或新工艺研发过程中,合格产品的产出率低于其他正常产品,耗用的原材料也比较多,这部分属于研发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计入“研发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因该材料已消耗殆尽,所以后续无须再作账务处理。
02形成产品,对外销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2021 年 12 月 31 日颁布):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因进行产品及技术的创新而需试生产研发样品,因能否研发成功及试制成功后能否实现销售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研发样品在对外销售前不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特征,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研发产品入库时不确认存货,通常只做备查登记。当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时,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存货确认条件,公司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具体处理如下:
①研发产品入库时备查登记,不作会计处理。
②研发样品对外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研发样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转出计入库存商品,再结转至营业成本: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贷:研发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研发样品
贷: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03形成样品,用于内部验证、赠送客户测试、外部认证等
若企业研发的新产品需要通过内部验证、赠送客户测试、外部认证等,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需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样品以供其进行产品的测试,该等样品数量较少,为研发过程的构成部分,不收取对价,无需冲减研发费用,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进行备查登记。
需要注意,上述赠送客户主要用于客户测试认证,构成研发活动的一部分,若形成产品用作销售送样,并且以获取订单为目的,应当冲减研发费用,确认销售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样品留存仓库,并供生产领用或二次研发领用,暂时冲减研发费用,计入存货,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研发样品
贷: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的废料主要为无法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边角料或残次品,回收利用价值较低。该废料不以销售为目的、但存在可销售对象时,企业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并在实际销售时将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研发废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研发废料
贷:研发费用
对领料、废品处理过程的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研发过程中的领料、废料处理、样品销售等环节进行合理的内部管控,形成实物流转的闭环管理。
企业研发领料时,应编制发领料出库单;研发形成的废料或样品出售时,应当具备完整的订单、出库单、物流单、销售发票、回款单据等支持性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