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濮人社〔2020〕16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集2020年度就业见习单位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帮助提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通过就业见习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9〕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面向企事业单位征集就业见习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重点吸纳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优先吸纳。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见习各项政策;
(三)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四)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每年通过系统申报当年度就业见习岗位计划);
(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内容包括单位情况、见习导师、见习岗位计划、见习人员管理等。
(二)资料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三)考察评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见习场所、见习岗位、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四)公示认定。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网公示。公布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及所在行政区域,见习岗位名称、数量,岗位性质及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见习单位,并即时在部门官网等予以公布。
五、见习补贴政策
(一)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可吸纳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补贴。
(二)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提供的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3-12个月。见习期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以支付见习补贴。
六、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或失业青年可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提出见习申请。见习单位需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单位名称注册并在高校毕业生模块提交《就业见习报名表》(见附件3)以及拟报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见习协议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件的扫描件,《就业创业证》办理后不需个人提供、由人社部门内部核实。
(二)受理与审核。受理见习申请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拟报见习人员的申请材料,重点核查见习人员毕业时间、见习意向、就业失业状态、专业与岗位匹配等情况。
(三)组织上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上岗参加见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见习单位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上岗见习。
(四)签订见习协议。有见习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经现场对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附件4),并由见习单位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要按照申报条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
(二)就业见习单位有效期为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开展见习业务。原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2年期满的,需按本通知第三项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就业见习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认真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按规定的程序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见习工作。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单位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和留用情况。
(四)见习单位于当年度12月底前报送年度见习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并通过系统进行年度自评。对留用率偏低、长期不开展见习业务或不参加年度审验的就业见习单位,视情况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五)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对虚报、谎报、重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申报时间
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工作随时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首月集中确定一批。申请单位可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单位名称注册并在高校毕业生模块按要求进行申报。各县(区)申请单位请向本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可受理市城区申请单位申报事项。
联 系 人:李涛峰 程 诚
联系电话:0393—6662807
联系邮箱:pysjyb@126.com
附件:
1.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4.就业见习协议书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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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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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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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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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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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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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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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符合见习单位相关条件等介绍,可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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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位 情 况 |
拟接收见习人员数量 |
拟接收见习人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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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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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每月 基本生活费标准 |
拟留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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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见习单位主要理由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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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估组意见
专家评估组成员签名
|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负责人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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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应附报《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附件2
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见习岗位名称 |
见习期限 |
拟接收见习 人数 |
占单位该岗位 职工数比例(%)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主要见习内容 |
见习待遇 |
合计 |
附件3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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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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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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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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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院系及专业 |
毕业时间 |
学历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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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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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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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3至12个月)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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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意向 |
其他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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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及 奖惩情况 |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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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接收意见:
负责人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意见:
负责人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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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其到甲方
部门,从事
(见习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技术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待遇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见习基本生活费,并通过社保卡(或银行卡)发放,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岗位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二)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劳动保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乙方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维护乙方劳动休息权利。
六、见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见习基本生活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备。
(四)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解除见习协议的,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应允许其解除协议。
(五)见习期限届满时,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就业见习证明。
七、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