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每人每年进口10061089、10062020、10063020、10063080的商品合计不超过20公斤
3. 每人每年进口11010000、11031100的商品合计不超过20公斤
4. 每人每年进口17011400、17019100、17019910、17019990的商品合计不超过2公斤
5. 仅限家用打印机墨水
6. 仅限汽车抛光剂
7. 仅限衣物柔顺剂
8. 仅限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颈贴、猫砂、足贴、花洒沐浴球
9. 仅限家用保鲜膜
10. 仅限电子秤
11. 仅限剃须刀刀头
12. 仅限家用粉尘仪
13. 仅限装饰用蜡烛台
14. 仅限一水肌酸
15. 生可可豆仅限网购保税
1.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商品除外
2. 兽用消毒剂除外
3. 卷轴、纡子、筒管、缝纫用线轴及类似品除外
4. 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5. 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产品除外
6. 不包括医用轮椅车等医疗器械
7. 康复器械除外
8.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商品除外
9.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
10. 罂粟、罂粟壳、大麻、古柯、恰特草除外
11. 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除外
12. 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商品除外
13.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的商品除外
二、清单发布至今已有5年,调整表发布至今接近3年,笔者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建议国家发布2025年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备注内容做更新和调整。
(一)备注内容原有政策依据有的已经更新,备注内容也需要相应做调整;
(二)部分税号对应的商品描述和备注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导致相应商品无法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入国内;
(三)部分商品需要国家打开准入限制,使其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入国内,以便满足国内消费者购买需求。
三、备注内容的具体调整建议如下:
(一)在“限制类”第八款中增加“关节贴”和“肌肉贴”,删除“肩颈贴”;
(二)将“除外类”第一款修改为“仅限家用医疗器械”;
(三)将“除外类”第六款修改为“仅限家用轮椅车”;
(四)将“除外类”第七款修改为“仅限家用康复器械”;
(五)将“除外类”第九款修改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的商品除外”;
(六)将“除外类”第十三款修改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且不能提供《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的商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