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再聊486号文?
1、跨境保健食品十年至今,行业现状:原产地造假、成分含量不足、海外非法上市、舆情频发、职业打假高发。
2、曾经以为486号文只是开始,没想到开始即巅峰。要吸取品类、业务盲目扩张教训,珍惜486号文为业务合规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
二、486号文:概述与编者按
1、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编者按:上述商品应满足“已在原产地、海外上市或销售”等条件。
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编者按: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落公司,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3、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编者按:由保税仓运营商提供境内服务商公司主体,并不能100%承担相应责任,也不应该单独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跨境电商企业要自己落地一个境内关联主体,来与境内服务商分担责任。
4、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编者按:(1)疫区商品,如日本核辐射产地商品、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2)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如法国藤黄果产品、维态美蛋白酶产品。
5、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跨境电商企业
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及提醒告知义务的跨境电商相关责任主体,应委托境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追溯体系,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并获其确认,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商品并报告监管部门。
编者按:保税仓运营服务商难以承担跨境电商企业的责任,这份责任不是谈多少委托费用的问题,是属实承担不了。
(2)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须在境内登记注册并接受海关监管,实时传输交易数据、审核交易真实性,建立平台规则与消费者保护制度,严格审核入驻企业身份并公示信息,区分展示跨境/非跨境商品,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同时建立质量安全防控机制、防二次销售监控体系及消费维权制度,按监管要求管理在售商品,并督促企业召回问题商品。
编者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盘子,和免税盘子一样,由三到五个牌照方瓜分。大树之下,寸草不生。
(3)消费者
消费者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平台、物流或报关企业代扣代缴并承担担保责任),购买前需确认风险告知书内容,且不得将已购商品再次销售。
编者按:团购行为,是否属于“将已购商品再次销售”范围,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