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期来看,我国不可能长期并行两套进口货物准入管理标准——事实上,任何一个成熟经济体都不会允许同类商品在同一市场内适用截然不同的准入规则。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1210)业务,尽管在政策设计上被定位为“新业态”,但无论从国际运输方式、商品入境形态、海关申报流程,还是从货物的批次、规模与稳定性看,其运行逻辑已高度接近一般贸易(大贸)进口。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
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尤其是食品类商品,逐步融入大贸进口货物准入管理体系,可能是实现长期规范治理的必由之路。
一、现行监管逻辑下的结构性风险:以食品为例
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包括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在监管上仍主要参照“个人自用物品”管理逻辑,即允许消费者购买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差异的食品,并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这一制度安排在业务初期,有其现实合理性,但随着规模扩大、品类复杂化,其结构性风险正在逐步显现。
例如:
含国内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成分,但在海外合法上市的食品补充剂,是否可以销售?
——如卡宾达树相关产品。宣称功能或适应人群,但未在我国完成注册或备案的食品补充剂、特医配方食品,是否可以销售?
——此类情形在跨境渠道中并不罕见。含我国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成分,但在海外合法上市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
——如部分氨基酸、赖氨酸类产品。含国内尚无对应含量检测标准,或按国内标准检测结果与标签标示含量不一致的成分,是否可以销售?
——如辅酶Q10、水飞蓟、芥子油等。按我国标准不属于食品、但在海外作为食品合法上市的商品,是否可以销售?
——如部分矿物盐(喜马拉雅盐)。
上述问题并非个案,而是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标准、成分认定和风险容忍度上的系统性差异。
二、食品之外:快消品领域的同类问题同样存在
类似的合规冲突并不局限于食品领域,在其他快消品中同样普遍存在,例如:
磨毛率不符合我国标准的儿童牙刷;
可迁移元素超标的婴幼儿辅食勺;
塑料袋厚度低于我国标准的玩具包装。
这些商品在原产国均可能合法合规上市,但进入我国市场后,却面临合规性争议。
其根本原因,并非企业主观违规,而是国家之间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的客观存在与冲突。
三、监管方向的现实变化:12月以来的重点动向
自12月以来,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重点出现了较为明确的变化趋势:
(一)重点监管品类
主要集中在食品、保健食品、酒水、母婴等“入口类”商品。
(二)重点影响环节
当前监管压力主要集中在一线入境清关环节,保税仓内销售环节暂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三)主要监管要求
对香港启运的食品、奶粉、补充剂、酒水等商品加强查验
如无法提供完整、合规的资料,将不予放行,并按退运处理。动态更新并执行“入口类商品重点监管成分清单”和“禁止添加成分清单”
重点监管成分(如叶酸、褪黑素、NMN、辅酶Q10等):需在申报时提供海外可食用或合法上市依据,否则不予放行;
禁止添加成分清单:明确禁止添加,系统层面直接退单。
四、现行做法的利与弊:阶段性有效,但并非终局方案
✅ 利:
有效遏制部分补充剂“香港一日游”式规避监管行为,回应社会舆情关切;
对重点监管成分和禁止添加成分的定性管理效果显著。
❌ 弊:
监管影响范围已扩展至普通食品、酒水、婴幼儿奶粉,对香港作为全球货物分拨中心的功能形成一定冲击;
对合规资料(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原产地证明、自由销售证明、运输单据等)的要求,客观上将贸易商、扫货型主体排除在外,改变了原有业务生态。
更重要的是,单纯依赖海关在进口环节要求出口国“背书”商品合规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标准差异问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本质,是各国基于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形成的制度差异,而非简单的合规与否。
五、结论与建议:从“单点监管”走向“体系治理”
笔者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长期治理,应从“海关单兵作战”逐步转向国家层面的协同治理:
通过相关部委协同推进标准互认、规则衔接与风险分级管理,降低消费者误购和使用风险;
避免因标准差异而误伤合规经营主体,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社会舆情;
同时,建立一套动态转化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逐步获得一般贸易进口资质。
只有在此基础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消费回流、扩大内需和模式创新中的主力作用,而不至于在“监管摇摆”与“政策套利”之间反复拉扯。
本文基于行业观察与研究整理,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行业交流与政策思考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