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做人办企业做生意,信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从事外贸和货代的企业应该感触更深,信用不好,船公司航空公司不给月结或账期,银行不给贷款,退税迟迟不到,饱受客户和同行白眼,还常常得到海关特别的“关照”……
今天,搜航网为大家带来了一份最新的企业信用名单,希望能带动大家增强对商业信用的重视!
备注:榜单源自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2014-2017年公示的中国货代物流信用企业名单
不仅如此,近日上港集团发布了: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失信企业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通知。
据海关总署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
此次新政的最大特点是加大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对诚信守法的进出口企业给予更多便利。
根据现有《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十条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而对于失信企业,根据现行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25号令)的规定, 海关将此前以下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信用问题,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的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