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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合作,小心 AEO 资格被'一票否决'

与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合作,小心 AEO 资格被'一票否决' AEO认证知识分享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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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

202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与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4号)同步施行。新版标准在“守法规范标准”项下,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分别设置了针对合作方信用等级的硬性条款;2026年5月14日,海关总署就《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份文件指向同一核心逻辑:“跟谁合作”已从商业选择转变为AEO认证与信用等级维持的合规红线。

一、政策背景:为何“合作方信用”成为监管焦点?

Q1:2026年海关信用管理在与“合作方”相关的领域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主要体现为四项变化,核心指向“信用风险沿委托链条传导”。

Q2:旧规则下,合作方失信是否与企业无关?

答:2022年第106号公告发布的通用标准中,“守法规范标准”主要约束企业自身的守法记录、行政处罚及外部信用状况。虽然“贸易安全标准”要求评估商业伙伴,但无强制禁止与失信企业合作的条款,仅存在隐性要求。

2026年第34号公告发布的新版认证标准将“自身合规”扩展为“链条合规”,强化了对合作方的信用要求。监管逻辑在于切断失信企业借用抬头、委托他人报关以规避监管的路径,从源头压缩违法空间。

Q3:对企业而言,实质要求可概括为哪三点?

1. 收发货人
  • 不得委托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的报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不得接受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的生产销售单位或者消费使用单位委托办理海关业务。

合规提示:上述规定适用于进出口代理或加工贸易等特定场景。在业务申报前,务必核实委托企业的信用情况。

2. 报关企业
  • 不得接受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海关业务。

合规提示:报关企业需注意,此处指报关单上的实质性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即便通过货代等第三方转包,只要在单一申报系统接受委托,即形成法定委托关系,须遵守此项规定。

3. 双方共同义务
  • 落实合作前审查、合作中动态关注、全过程留痕,确保能向海关举证。

合规提示:仅合作前查询一次信用等级远远不够。必须将信用审查、动态监控、留痕归档固化为制度,并保留可核查的执行记录,以免在AEO认证或复核时无法自证。

二、规则依据深度解读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要求”

Q4:条款原文如何规定?

答:该标准项下设两个分项:

  • 2年内(高认企业)/1年内(认证企业)未委托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的报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 2年内(高认企业)/1年内(认证企业)未接受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的生产销售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委托办理海关业务。

Q5:关键要素解析

(以下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例)

Q6:企业易犯的错误有哪些?

  • 只顾上游,漏掉下游
    仅审查报关企业,忽略加工贸易、代理进口等业务中的生产销售单位及消费使用单位。
  • 只看当下,不看变化
    签约时对方信用正常,合作期间变为失信企业,企业未察觉或未处置,导致被海关约谈。
  • 以“不知情”抗辩无效
    此项属记录型条款,认证与复核时由企业举证已尽审查义务,“不知道”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二)报关企业:“代理要求”

Q7:条款原文如何规定?

答:2年内(高认企业)/1年内(认证企业)未接受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海关业务。

Q8:报关企业需关注的配套条款

(三)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征求意见稿)

Q9:征求意见稿要求审查哪些内容?

答:共八类,覆盖“委托关系—货物—价格—证件—原产地—主体—逻辑”全链条。

此外,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时,应参照上述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Q10:除审查内容外,还设置了哪些义务?

  1. 审查标准
    运用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核对内容,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2. 异常处置
    发现单证信息或申报项目明显异常,应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材料或说明,经确认后再申报。
  3. 出口管制审查
    审查货物是否属出口管制物项;如有嫌疑,应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或主管部门答复材料。
  4. 拒绝委托
    若收发货人无法提供必要资料,或有理由认为涉嫌违法,应当拒绝委托或终止业务;发现违法嫌疑有权举报。
  5. 留痕保管
    按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已履行审查义务的资料,并依法妥善保管;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均被认可。
  6. 信用联动
    履行审查义务、拒绝违规委托、举报违法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估。因收发货人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或举报的,在申请认证时获优先培育;未履行义务者将面临处罚及信用等级调整。

实施状态提示: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5月14日发布,反馈截止至5月20日。因暂未正式发布,仅供参考,请以海关总署正式公告为准。

(四)延伸:关联主体同样受限

Q11:除了合作方,还有哪些主体的信用会影响认证?

答:新版标准在“海关信用及外部信用”项下规定,将关联主体的失信状态与本企业认证资格绑定。

(五)不达标后果

Q12:委托/代理要求不达标的后果有多严重?

答:认证结果分为“达标 / 基本达标 / 不达标 / 不适用”。

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委托要求”不达标,即“守法规范标准”项下出现不达标情形;
  • 直接后果:申请高级认证不予通过;已是高级认证企业的,触发不定期复核机制;
  • 连带后果:被调整为常规企业的,一年内不得提出认证申请。(依据282号令第二十五条)

对报关企业: “代理要求”不达标,判定机制与后果同上。

合规提示:与失信企业合作属“记录型”违规。即使单票业务无误,只要“2年内接受委托”事实成立,将在窗口期内持续影响认证与复核,无法事后补正消除,务必慎重。

三、合作风险分析

Q13:与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合作的风险有哪些?

Q14:风险为何被放大?

  1. 便利与惩戒挂钩
    AEO企业享受低查验率、优先通关等便利;失信企业则面临严格监管措施。
  2. 资格恢复成本高
    认证下调为常规企业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致投标、客户准入及国际互认便利损失。
  3. 联合惩戒外溢
    严重失信企业列入监管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并在“信用中国”公示。一般失信公示期1年,严重失信公示期3年。

四、防控措施实务指南

Q15: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如何操作?

措施一:合作前信用尽调(前置准入)

  1. 查询渠道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 核查内容
    对方海关信用等级;是否列入失信或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中国”公示状态;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 分级处置

措施二:合同条款设计(合规义务书面化)

措施三:动态监控(合作过程中)

  1. 定期复查
    建议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发起或接受委托前,通过官方平台按单核查合作方信用。发现失信或严重失信则拒绝委托。非核心条款规定的商业伙伴,建议按月复核等级,并留存查询记录。
  2. 商业伙伴名单
    建立完整、动态的商业伙伴名单,标注信用等级与合作状态,及时更新。
  3. 异常触发
    发现合作伙伴信用降级、受行政处罚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立即启动业务评估与处置流程。

措施四:审查留痕(构建证据链)

  1. 留存范围
    审查记录、往来函件、补充材料、确认记录、第三方查询结果。
  2. 保管期限
    依法妥善保管。信息系统数据自办结海关手续起保存3年以上;建议从AEO合规角度保存5年。
  3. 可提交性
    确保海关要求时,能按票、按期提交证明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资料。

措施五:拒绝委托机制

  1. 明确“红灯清单”
    失信/严重失信企业;资料不全且拒不补充;申报价格不合理且无法说明;货物疑似出口管制物项且无证明材料等。
  2. 明确处置动作
    拒绝委托或终止业务,并以书面形式留痕。
  3. 用好正向激励
    因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业务或依法举报的,在申请认证时获优先培育和认证机会。

措施六:内部制度建设

  1. 制度文件
    将信用审查嵌入采购、销售、关务管理制度及作业指导书,明确责任岗位、流程节点与留痕要求。
  2. 内审覆盖
    年度内部审计重点核查“委托要求”或“代理要求”执行情况,完整记录审计过程与结果。
  3. 岗位培训
    对关务、采购、销售、法务等岗位开展培训;报关企业还需培训员工识别可疑事件及防范内部安全威胁。
  4. 部门协同
    关务部门维护合作方信用信息,业务部门签约前触发查询,形成“未查询不签约、未审查不申报”的刚性节点。

五、合规提示与落地清单

Q16:易被忽视的合规提示

  1. “2年”为滚动计算窗口
    一次违规影响期长,认证企业为1年窗口期,不可寄望于“过了就没事”。
  2. 审查对象不止“直接合作方”
    包括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双抬头模式尤需注意)、进出口收发货人,以及相关人员任职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出资人。
  3. 报关企业覆盖面更宽
    除委托人外,还须覆盖货代、仓储、运输等国内商业伙伴。
  4. “审查过”不等于“留痕了”
    须留存可向海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5. “客户要求”非免责理由
    判断标准为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遵守海关法规是法定义务。
  6. 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施行
    但其要求与《海关法》确立的合理审查义务一致,建议提前准备;最终条款以正式公告为准。

Q17:可落地动作清单

总结:新版标准将“跟谁做生意”写入认证指标。收发货人要管住“委托谁或接受谁”,报关企业要管住“接受谁”。双方均需做到合作前查得清、合作中看得住、出问题时拿得出证据。企业应将信用核查制度化、查询记录档案化、拒绝与终止标准化,以稳健应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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