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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好伙伴数字物流前沿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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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安徽针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和差异化监管的省级制度化动作,直接连接新《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运单、资金、轨迹、税务处罚、司机权益和信用分级监管要求。对后续经营合规、监管抽查频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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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就《安徽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到2026年10月30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或备案分公司,不包括信息交易撮合平台。


这是安徽针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和差异化监管的省级制度化动作,直接连接新《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运单、资金、轨迹、税务处罚、司机权益和信用分级监管要求。对安徽网络货运平台后续经营合规、监管抽查频次、许可备案审查和行业奖惩都会产生影响。



附件1:


安徽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网络货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或者备案分公司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对于从事网络货运信息交易撮合的网络货运撮合平台,不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


第三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及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所属的职能部门承担。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信用信息包括平台基础信息、运单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等与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平台基础信息包括:平台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号、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状态、经营范围及从业人员等。


第七条 平台运单信息包括:托运人、实际承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运输信息、结算信息等。


第八条 平台守信信息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形成的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二)承担部省级示范试点项目信息;

(三)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

(四)其他守信信息。


第九条 平台失信信息包括: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安全责任事故信息、被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平台的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安徽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平台信用信息采集实行信息自动归集和人工辅助录入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归集到省监测系统。省监测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汇总、公示。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平台信用信息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集平台信用信息,通过省监测系统完善平台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运单信息,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平台有关信用信息填报。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三条  平台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安全信用和加分项。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安徽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平台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单项指标减分扣完为止;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分别用:A、B、C、D表示。具体分值(用X表示)与等级为:

(一)A级:X≥90分;

(二)B级:75分≤X<90分;

(三)C级:60分≤X<75分;

(四)D级:X<60分。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内,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五)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实际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承运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指使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经查实存在拖欠运费问题,涉事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或涉及驾驶员100人以上。

(七)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内,在省监测系统上传有效运单不少于1000单。运单数量不足1000单的平台,不纳入当年信用评价范围。


外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在本省备案的分公司,由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本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在省内备案的分公司,其信用信息归集后由总公司平台所属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平台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于次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平台信用初评工作,形成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以及相关平台。


第二十一条 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5月31日前通过省监测系统上传平台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监测系统向社会提供平台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查询服务。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相关联,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定为A级的平台,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等业务办理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二)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以线上数据动态监测为主要监管方式;

(三)在行业评优评先、示范项目申报、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定为D级的平台,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清单,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四)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法依规出台对平台信用评价结果的激励、监管、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关于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权益保护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有关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为2年。



附件

安徽省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标准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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