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从群众举报到立案调查
二、市场界定:一个"没有其他任何选择"的市场
三、违法行为:强制搭售的"三板斧"
四、竞争损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输"
五、申辩为何不成立?执法机关这样回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户可以自行选择相关产品或服务。用户自行选购质量合格的波纹管与用气安全之间并无矛盾。该公司的行为已超出安全保障的合理必要范畴——"安全牌"不能成为搭售的正当理由。
六、处罚结果:从轻处罚,罚没24.77万元
项目 |
金额 |
|---|---|
没收违法所得 |
113,138.07元 |
罚款(2023年度销售额6,727,987.79元的2%) |
134,559.75元 |
合计 |
247,697.82元 |
七、合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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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企业因特许经营而获得独占地位,恰恰因此成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对象。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但滥用支配地位必然被追责。 -
安全不能成为强制交易的挡箭牌。 保障用气安全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安全检查、设备检修与强制用户购买指定商品是两回事。只要用户选购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无权拒绝供气。 -
搭售行为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形式。 不明确告知选择权、巡检中停气要挟,都属于强制性搭售手段;事后组织用户补签"承诺书",反而弄巧成拙。 -
主动配合整改可获得从轻。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整改,最终在1%—10%的法定罚款幅度内按2%从轻处罚——积极整改、消除后果是最优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