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8月15日起,上海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政策迎来重大调整。沿用31年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正式失效,不再按照本单位连续工龄设置分档计算,转为“劳动合同/有效约定优先、法定标准为底线”的执行模式。
一、旧政策回顾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发放疾病休假工资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发放疾病救济费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二、新政策核心变化
本次政策仅废止上述阶梯计发比例,其他权益保持不变。整体执行原则更新为:企业书面约定优先;无约定时,执行国家法定最低标准。
1. 法定最低标准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海为例,现行月最低工资为2,740元/月。
法定每月最低应发病假工资:2,740×80%=2,192元/月。
2. 书面约定优先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等均可自主约定病假工资的计发比例与计算方式。企业既可以设置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待遇,也可以实行差异化计发比例,但任何约定均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标准。
3. 既有合同与新规的处置
若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引用了已失效的沪劳保发【95】83号文并保留按工龄阶梯计发条款,企业不能仅以该文件废止为由,单方面降低员工病假待遇。
三、案例解析
上海某公司A员工,正常出勤税前应发工资15,000元,本单位连续工龄9年,医疗期内整月休病假。
情形一:企业没有任何有效的书面约定
当月病假工资应发2,192元。企业不再强制按照旧规全额发放,而是在2,192元基础上依法代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情形二:制度书面约定医疗期病假按本人工资70%发放
计算基数若为10,000元,则10,000×70%=7,000元。
由于7,000元>2,192元(法定底线),应按制度书面约定执行。企业在7,000元基础上依法代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四、常见问题解答
1. 员工本单位工龄满8年以上,病假依旧可以按全额发放工资吗?
旧规中“8年工龄全额发放”的强制条款已作废。能否全额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书面制度与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按法定最低标准发放。
2. 新规下,病假工资统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吗?
不是。薪资计算基数依旧为员工正常出勤工资,“最低工资的80%”只是最终发放金额的最低保底标准,二者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3. 医疗期相关政策随本次调整一并废除吗?
否。本次仅调整病假工资计发比例,医疗期期限、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的保护政策完全保留。
五、启源建议
企业应尽快修订员工手册、完善薪酬制度,明确最新病假规则。
如需变更原有病假待遇,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及规章制度民主修订流程,留存公示、员工签收告知记录,以规避仲裁风险。
严格守住病假工资法定底线,遵守医疗期解雇保护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