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解释性说明:持单人的权利与责任
第三章 持单人的权利和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信息、指示或文件缺失
第八条旨在解决履行与可转让货物单证(NCD)相关的运输合同义务时可能面临的实际问题,即运输经营人所需的基本信息、指示或文件可能缺失。该条款对于明确谁有权向运输经营人发出指示至关重要,能有效防止因单证流转导致的索赔冲突或不确定性。
(a) 指定持单人为联络人
根据第八条规定,在可转让货物单证背景下,若出现信息、指示或文件缺失,持单人即为运输经营人的指定联络人。这一澄清具有关键意义,确保运输经营人不会错误地依赖已不再拥有某些权利(如处置权)的当事人。
在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运输经营人通常依据运输合同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获取必要指引,这些当事人的身份及授权均十分明确。然而,《公约》引入了不同的法律架构以保护NCD持单人。持单人概念——即持有可转让货物单证的人(见第二条第4款)——取代了托运人和收货人的部分角色。因此,必须确立明确规则,界定当关键信息缺失时运输经营人应向谁寻求协助。
(b) 将运输合同作为后备机制
虽然第八条未强制规定持单人负有提供所 req 信息、指示或文件的法律义务,但其隐含将相关风险分配给持单人的意图。运输经营人必须做出合理努力从持单人处获取缺失要素,并给予持单人合理的响应时间。这些标准保留了灵活性,以便根据运输操作的具体情况(如紧急程度、货物易腐性或通信限制)进行调整。
若持单人未采取行动(包括未回应或延迟回应),由此产生的后果(如运输延误或复杂情况)将由持单人而非运输经营人承担。因为第八条允许运输经营人在此种情况下依据运输合同行事。只要运输经营人依约行事,该规定有助于保护其不因持单人未答复而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或被认定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