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六个区域已各自发布区域内统一的裁量基准,此次全国基准在六区实践之上出台,区域基准与公告不一致的,自施行之日起按公告执行。
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按照新基准执行对纳税人、缴费人更有利的,适用新基准。
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来说,处罚尺度从此全国一把尺子。新基准把违法行为分成9类66项,阶次总体上列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对照条文即可大致判断落在哪一档。
01
只细化已有处罚,不另立罚款种类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安排吸收了六区基准的实践,统一了事项划分、阶次和尺度。官方解读写明,基准是对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中处罚裁量的细化与量化,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也维持不变。企业面对的处罚依据没有加码,变化集中在口径统一、档次清晰上。
66项的分布为:税务登记第1至10项,账簿凭证第11至15项,纳税申报第16至18项,税(费)款征收第19至30项,税务检查第31至33项,发票及票证第34至59项,纳税担保第60至62项,涉税专业服务第63至65项,涉税信息报送第66项。
附注把几个容易混用的计数口径逐一拆清:“一年内首次”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首次,“首违”用同一口径;“五年”指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的60个月,不按自然年度重算;同一纳税申报期内两个以上税种逾期未申报,视为一次违法行为。口径写死在文件里,各地执行的伸缩空间随之收窄。
02
首违不罚十四项,轻微不罚清单八项
2021年税务总局分两批明确的14项“首违不罚”,这次全部归入轻微阶次并明确不予处罚。轻微阶次里较常见的条件是: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日常经营中的多数程序性疏漏,由此有了明确的容错空间。
公告另附《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8项,不以属于本年度第一次为前提,覆盖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逾期变更登记、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发票且涉及25份以下、丢失已失效或停用或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发票并主动报告补救、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等情形。
以常见的逾期纳税申报为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已在发现前或责令期限内改正、但够不上轻微条件的,对单位按每次100元罚款,累计不超过500元;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每次20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3
偷税按五年内次数、金额和占比分档
基准第19项对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法定罚款幅度仍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基准在幅度内划了四档。五年内首次被处罚,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占比不满30%的,处50%罚款——两个条件是“或者”关系,少缴20万元即便占比超过30%,也落在这一档;首次被处罚且金额、占比双达标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的,金额不满50万元或者占比不满30%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双达标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样是少缴20万元,二次以上被处罚时进入1倍至3倍区间,明显重于首次的50%。较重、严重两档另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不配合税务检查、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的,可以适用该阶次的最低标准:一般档低端50%,较重档低端1倍,严重档低端3倍。
扣缴义务人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以及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的,第20项、第21项同样按五年内次数和金额分档;第21项以50万元为界,没有再单列占比条件。
04
欠缴社保费按金额和费额占比定倍数
基准第30项将“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列入税(费)款征收类。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滞纳金按日计算,罚款倍数另按基准分档,两项后果各自独立、并行计算。
一般阶次罚款为少缴数额的1倍,对应少缴不满50万元,或者少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不满30%;较重阶次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严重阶次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一项没有轻微、较轻两档,责令限期缴纳之后仍然不缴,才进入罚款。职工一方主张补缴或待遇损失的,走劳动争议和行政补缴,与用人单位被罚款分属两条程序。
05
未结案的旧行为适用更有利基准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适用本公告。这一衔接安排明确向当事人倾斜:新基准更轻的,旧行为也能搭上新规。处罚决定已经作出的案件,则按原决定执行。
检查尚未结束、当事人正在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以及已经收到拟处罚告知、正式决定还未作出的,罚款可以按行为发生时的区域基准和按新基准各算一遍。陈述申辩材料写明公告中的有利适用规定,并附改正时间、补缴凭证、配合检查的记录,以及能够说明没有危害后果的证据。偷税案件把五年内处罚次数、少缴金额、占比和补缴时点分项列明之后,阶次由多个因素共同决定,准备充分的当事人有实实在在的说理空间。
06
决定书载明所适用的阶次和标准
公告第二条要求税务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基准文件不单独充当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基准在决定书中用于说明适用了哪一档、哪一项标准。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档次写进决定书,处罚是否妥当有了可核对的凭据。
发票管理在基准中有24项具体标准。虚开发票按金额分档: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1万元、在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再高,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虚开的,罚款可以直到50万元。
基准与此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税务总局同时说明,将按这些规定的立改废情况持续更新基准并对外公告,企业此后对照的是一个动态维护、长期公开的统一尺度。
官方文件出处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2026年9月28日。
②《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9月30日。
③ 公告官方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9月28日。
广州郭律师团队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网站全文及官方文件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