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没有货车,实际有货车是老板个人的。账上暂估一个汽车价格上账,不折旧,货车上发生的费用可以正常报销做账?
浅谈出口账务和excel函数 描述的做法存在较大的税务合规风险,以下分两个问题具体分析。
这种做法本身不合规。 暂估入账仅适用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且需按合理依据暂估。若车辆实际是老板个人的资产,公司账上暂估一个汽车价格,属于虚列资产,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
不折旧的做法也有问题。 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的,原则上应当计提折旧。若暂估后既不折旧也不取得发票,该资产长期挂账,在汇算清缴时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
更关键的是发票问题。 即使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若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仍未取得合规发票,相应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暂估资产长期无法取得发票,最终需要清理,否则汇算清缴时面临纳税调整。
公司名下无车却报销车辆费用,存在被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司与老板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租金金额、费用承担方式(油费、过路费等由公司承担)。仅有口头约定或无偿使用协议,相关费用存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2. 取得租赁发票。 老板需到税务机关代开“车辆租赁费”发票,公司凭票入账。个人取得的租赁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
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凭公司抬头发票) ✅ 可扣除
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等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即使由公司承担,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关于个人所得税: 油费、过路费等凭票实报实销的费用,若能证明是公务使用,通常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无法证明公务用途,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员工福利,需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议先清理账上的暂估汽车资产,然后与老板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代开发票,后续车辆费用凭合规凭证报销。这样既能满足税前扣除要求,也能规避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