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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财务看德国汽车代工VAT税案

外派财务看德国汽车代工VAT税案 业财出海
202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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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后判断Fixed Establishment,财务不要只看有没有公司、VAT号、仓库
👋大家好,我是在海外摸爬滚打多年的出海财务Robin。

最近欧洲汽车产业的本地化生产成了热点。对越来越多出海企业来说,欧洲已经不只是一个卖货市场,而开始变成当地生产、当地采购、当地仓储、当地交付的一整套供应链。


前面写芬兰不动产增值税案时,我聊过一个问题:税务判断看的往往唔系合同叫什么,而系企业到底在那里做了什么。

今天这个案件,又把问题往前推了一步。


一家德国汽车零部件公司,把汽车座椅套的切割、缝纫交给罗马尼亚关联公司。原材料和成品是德国公司的;罗马尼亚员工还帮它管库存、接订单、做质检,甚至能进入德国公司的IT和会计系统。

听起来是不是已经很像德国公司在罗马尼亚有了一家工厂?

罗马尼亚税局也是这么想的。


但2024年6月,欧盟法院却说:你想太多了。

这就是今天要讲的欧盟法院 Adient案(C-533/22)。



一、案件背景


Adient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生产汽车座椅及相关组件。

集团里有两家公司:

Adient Germany,德国公司;

Adient Romania,罗马尼亚公司。


2016年6月1日,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制造服务合同。

业务模式并不复杂。

德国公司提供生产汽车座椅套所需要的原材料,罗马尼亚公司负责切割和缝纫。


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

从原材料进入工厂,到半成品,再到最后做成汽车座椅套,这些货始终都属于Adient Germany。


Adient Romania只是提供加工服务。

除了加工,它还负责一系列辅助工作:

原材料接收、仓储、检查、库存管理,以及成品仓储。

做完以后,Adient Germany直接把这些产品销售给自己的汽车客户。


更有意思的是,德国公司本身已经在罗马尼亚取得VAT号码,用于当地采购以及销售这些成品;但购买Adient Romania加工服务时,使用的却是自己的德国VAT号码。


问题来了:

Adient Germany虽然没有一家法律意义上属于自己的罗马尼亚工厂,但它是不是已经通过Adient Romania的人、设备、仓库和系统,在罗马尼亚形成了一个Fixed Establishment?



二、纳税人主张


Adient Romania认为自己提供的是跨境B2B制造服务。


按照欧盟VAT Directive第44条的一般规则,向企业提供服务时,服务发生地原则上是客户建立经营所在地;只有服务实际上提供给客户位于另一成员国的Fixed Establishment,征税地点才转到那个固定机构所在地。


所以Adient Romania认为:

客户是德国的Adient Germany。

服务接收地在德国。

因此加工服务不应缴纳罗马尼亚VAT,而应由德国服务接收方按照Reverse Charge Mechanism处理。


翻译成人话就是:

我用这些人和机器替你加工,不代表这些人和机器突然就成了你Adient Germany自己的经营资源。


这其实是整个案件最核心的一条线。

Fixed Establishment判断的关键,不是:

“你在当地有没有人帮你干活?”

而是:

“当地这些人和设备,到底是不是已经像你自己的资源一样,由你实际支配,用来接收和使用服务?”


《欧盟实施条例282/2011》第11条规定:

“A fixed establishment shall be characterised by a sufficient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a suitable structure in terms of human and technical resources to enable it to receive and use the services supplied to it for its own needs.”

固定机构必须具备足够持续性的存在,并拥有适当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接收并为自身需要使用相关服务。

因此,仅仅拥有当地VAT号码,或者通过关联企业获得服务,并不足以证明Fixed Establishment存在。



三、税局主张


罗马尼亚《税法》第266(2)(b)规定,境外企业如果在罗马尼亚拥有足够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可以持续开展应税商品或服务交易,就可能被视为在当地存在Fixed Establishment。


站在罗马尼亚税局角度,Adient Romania看起来不像一个普通供应商,而越来越像Adient Germany在罗马尼亚的生产部门:


1)德国公司对罗马尼亚公司的控制程度

Adient Germany有权检查Adient Romania的会计资料、登记簿和报告,还可以要求罗马尼亚公司参与成本降低项目。


2)罗马尼亚员工参与德国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

罗马尼亚员工不仅负责切割和缝纫,还参与:

接收德国公司客户的订单;

计算原材料需求;

管理原料和成品仓储运输;

组织产品交付;

负责质量控制等;


3)集团公司共用IT和会计系统

罗马尼亚员工能够进入德国的系统,直接登记德国公司的原材料和成品。德国公司在当地还有用于存放原材料和成品的仓储空间。


所以罗马尼亚税局认为:

Adient Romania位于Pitești和Ploiești的分支机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Adient Germany在罗马尼亚的Fixed Establishment。


四、法院判决


2024年6月13日,欧盟法院第十审判庭作出判决。


1)关联关系和长期服务合同,不足以证明Fixed Establishment存在


欧盟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本身不能证明Fixed Establishment存在。

长期甚至排他的服务合同,也不能自动得出这个结论。

“solely because the two companies belong to the same group”


真正要看的是:

服务接收方能不能像使用自己的资源一样,持续支配当地这些人和设备。


法院还特别强调,独立的服务供应商原则上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客户企业的一个受控内部部门。



2)区分Receiving Fixed Establishment和Supplying Fixed Establishment


欧盟VAT规则中的Fixed Establishment,需要根据具体功能判断。


《实施条例》第11(1)针对:

Receiving Fixed Establishment——接收型固定机构。

即:

企业是否拥有足够资源,可以接收并使用相关服务。


第11(2)针对:

Supplying Fixed Establishment(供应型固定机构)

即:

当地机构是否具备向外提供服务的能力。


本案争议的是:

Adient Germany在哪里接收Adient Romania提供的制造服务。

因此不能简单因为罗马尼亚员工参与销售、仓储、交付,就认定德国公司在罗马尼亚存在接收型固定机构。

法院要求:

必须把制造服务和后续销售活动分开分析。



3)同一套资源不能既提供服务,又被认定为接收服务的固定机构


Adient Romania存在的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的员工、设备和工厂向德国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如果同一批员工、同一套设备,同时又被认为是Adient Germany用于接收加工服务的资源,逻辑就发生冲突。

法院强调:

必须存在能够区分的:

“human and technical resources which are distinct”

也就是说:

客户用于接收服务的资源,应当区别于供应商履约所使用的资源。


因此:

如果当地资源只是供应商提供制造服务的一部分,或者只是仓储、质检、物流等辅助活动,并不足以单独证明Fixed Establishment存在。


最终,欧盟法院认为:

不能仅凭Adient Romania拥有人员、设备和仓储,就认定Adient Germany在罗马尼亚形成Fixed Establishment。





五、启示


这个案子对正在欧洲做代工、本地仓储和关联制造的中国企业特别有价值。

以后判断Fixed Establishment,财务不要只看有没有公司、VAT号、仓库,而要把人员、设备、合同、系统权限四张表拉出来:当地员工向谁汇报?设备谁能调度?ERP谁有权限?供应商是在独立履约,还是已经像企业自己的部门一样被指挥?


同时别把Fixed Establishment和Permanent Establishment(常设机构)混为一谈。前者解决VAT纳税义务,后者解决所得税征税权。


关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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