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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美国公司向加州客户卖货,什么时候需要注册销售税?什么时候最低要交800美元的税?
什么情况下又需要按照加州净所得缴税?
这几个问题经常被混在一起。
对于跨州经营的企业来说,在加州产生销售,并不意味着所有州税都会同时触发。
因为加州的销售税、特许经营税和公司所得税,本身就是不同的判断体系。
01
三种税,分别在判断什么?
先看最基础的区别。
需要注意,上表主要以普通C公司为例,LLC需要结合其税务分类判断。
首先,销售税由加州税费管理局(CDTFA)负责。
对于州外企业,常见的触发因素包括:
在加州有办公室、仓库或者库存;
有员工、销售代表等在当地销售、接单、交付或安装商品;
即使没有实体存在,向加州交付的有形商品销售额达到经济联系门槛。
目前,加州针对州外零售商的一项重要经济联系标准是:本企业及相关方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加州交付的有形商品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
达到相关条件后,企业通常需要在加州注册,并对符合条件的交易代收、申报和缴纳销售税或使用税。
再看特许经营税。
特许经营税由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负责。
这里需要先理解一个概念——在加州开展业务(doing business)。
它本身不是一种税,而是FTB判断企业是否已经进入加州企业税体系的重要标准。
企业如果主动在加州开展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交易,就可能被认定为在加州开展业务。
即使没有办公室或者员工,只要企业在加州的销售额、财产或者工资达到规定门槛,同样可能满足这一标准。
这些金额每年都会调整。以2025税年为例,加州销售额超过757,070美元或者企业总销售额的25%,取较低者,就可能仅凭销售额达到「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标准。
对于普通C公司来说,一旦被认定为在加州开展业务,通常需要向FTB申报加州企业税。
正常情况下,按照加州净所得计算的税率为8.84%,同时通常最低要交800美元的税。
举个例子
一家C公司按照加州净所得计算出来只需要缴300美元,由于最低税为800美元,通常最终仍需要缴800美元;
如果按照净所得计算出来需要缴5,000美元,则按照5,000美元缴税。
那公司所得税又是什么?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没有达到「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标准,但取得了加州来源收入。
对于普通C公司来说,这种情况下可能缴纳的是公司所得税,而不是特许经营税。
税率同样是8.84%,但单纯因为取得加州来源收入而申报公司所得税的企业,通常没有800美元最低特许经营税。
LLC则需要单独看税务分类:
默认按被忽略实体或合伙企业纳税的LLC,在加州开展业务时,通常需要缴每年800美元的LLC年度税;
如果归属于加州的总收入超过25万美元,还可能另外产生LLC费用;
选择按C公司纳税的LLC,适用C公司的税务规则;
选择按S公司纳税的LLC,则适用S公司的税务规则。
02
有销售税义务
不代表一定要按净所得
缴特许经营税
同一个经营事实,可能同时影响不同税种。
例如,一家州外公司在加州有一名销售人员。
从CDTFA的角度看,这名员工在当地帮助公司开展销售,可能已经使企业与加州建立足够的销售税联系,需要注册和处理销售税。
到了FTB这里,同一名员工代表企业在加州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也可能让企业被认定为「在加州开展业务」。
FTB就曾举过类似例子:一家州外企业的员工居住在加州,为当地客户销售产品并提供质保服务。
即使公司的加州销售额、工资和财产都没有达到金额门槛,由于员工已经代表企业在当地开展盈利性交易,公司仍属于在加州开展业务。
所以这里的逻辑是:同一个加州经营事实,一边由CDTFA判断是否产生销售税义务;另一边由FTB独立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在加州开展业务。
03
已经在加州开展业务
为什么有些公司
仍只交最低税?
对于销售有形商品的州外企业,美国联邦法律在特定情况下会限制各州对其征收以净所得为基础的税。
简单来说,如果企业在加州开展的业务主要局限于招揽商品订单,订单在州外审批,获批后再从州外发货,并且没有开展超出保护范围的业务活动,就可能享有相应的州所得税豁免资格。
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企业已经达到「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标准;
↓
需要进入FTB的申报体系;
↓
同时符合联邦规定的州所得税豁免条件;
↓
不需要按照加州净所得计算特许经营税;
↓
但通常仍需要申报,并缴纳800美元最低税。
800美元最低税本身还存在部分首年规则等特殊情况,需要根据企业成立、注册和经营情况进一步判断。
04
注册了销售税
FTB会不会知道?
对于跨境企业来说,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公司已经在CDTFA注册并申报销售税,但一直没有向FTB申报,两边的信息是不是完全独立的?
并不是。
CDTFA和FTB之间存在政府信息交换和数据访问机制,两边掌握的企业注册、销售和税务申报信息并非完全隔离。
这种情况下,注册销售税本身不会自动产生800美元特许经营税。
同一组加州销售数据,可能同时满足CDTFA和FTB各自的判断标准,而两个税务机关之间又存在信息交换机制。
对于已经在加州有销售额、员工、仓库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分别确认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已经产生销售税义务?
第二,是否已经被视为在加州开展业务,需要进入FTB申报体系?
第三,如果销售的是有形商品,是否仍然符合州所得税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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