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报告是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通过数字外管平台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收货款、延付货款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企业按规定应报告未报告的以及报告信息错误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外汇局在核查后可以对企业进行降级或移交检查处罚。
一、贸易信贷报告类型
预收货款:指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
A类企业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全部预收货款。
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该笔收汇的预计出口日期和对应的预收金额。
预付货款:指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收汇。
A类企业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30天以上的预付货款,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全部预付货款。
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该笔付汇的预计进口日期和对应的预付金额。
延期收款:指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的收汇。
A类企业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
企业应当在出口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该笔出口报关单的预计收汇日期和对应的延期收款金额。
延期付款: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早于预计付汇日期的付汇。
A类企业进口日期早于预计付汇日期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B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
企业应当在进口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该笔进口报关单的预计付汇日期和对应的延期付款金额。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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