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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偷税"与"应扣未扣"的区别:账外发薪、包税条款的 风险

扣缴义务人"偷税"与"应扣未扣"的区别:账外发薪、包税条款的 风险 合规boss王
202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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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偷税”,处半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上述两步都没完成,则只构成《征管法》第69条“应扣未扣”,不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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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缴义务人“偷税”与“应扣未扣”的核心差异

扣缴义务人的“偷税”必须由两步构成:一是扣税,二是没解缴税款。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偷税”,处半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上述两步都没完成,则只构成《征管法》第69条“应扣未扣”,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偷税,要求扣缴义务人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它是一种故意违法,比如说给员工代扣代缴个税,代扣下来之后没有解缴,而是自己留下了,这个就侵占了国家的税款收益,要构成偷税。偷税一定是自己取得了税款收益。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应扣未扣”则是不问扣缴义务人的主观故意,你故意也好,过失也罢,都是应扣未扣。但是既然没扣,税款也就没有截留到你这里,也就没有侵占国家的税款收益,所以不构成偷税。
由于主观原因和客观结果两个因素,“应扣未扣”的处罚要低于“偷税”。实务中扣缴义务人被认定偷税的案件要远少于纳税人被认定偷税的案件。扣缴义务人更常见的处罚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应扣未扣”。

(二)实务中最常见的场景:账外发薪

比如说最常见的账外发薪,公司层面先隐瞒收入不报,构成少报收入型偷税。这部分盈利的收入会形成账外的小金库,小金库的作用之一就可以拿来给员工发工资。
所以很多公司的员工会收到公司两个途径打过来的钱,一部分是公户打的,一部分是私户打的,公户打过来的会给你申报纳税,私户打过来的部分不会给你申报纳税。因为私户那部分就是账外小金库发过来的钱,当然不可能给你申报纳税了。这么一来,这部分工资,公司就构成了应扣未扣型的违法,即应该代扣代缴个税却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账外发薪的公司基本上都会同时有两个违法行为:
  • 第一,公司层面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 第二,公司给你支付薪资的时候,少代扣代缴了个税。
所以公司同时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

(三)约定包税条款为什么容易构成偷税?

在一个案例中,A公司向8名演员支付了税后劳务报酬161万,结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税。因为约定是税后报酬,那就意味着A公司只要按合同金额付款,付款那一瞬间就已经完成了个税的代扣,接下来如果没有代缴,那就是已扣未缴,构成偷税。最后A公司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四)为什么扣缴义务人偷税,性质更恶劣、惩罚更严重?

如果扣缴义务人偷税,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是更加严厉的。因为纳税人偷逃的是个人本该缴纳的税款,而扣缴义务人属于截留了他人本该上缴国家的税款,性质更恶劣。
纳税人偷税有一个“首两罚不刑”的刑事阻却,扣缴义务人偷税是没有的。实务中大多数法院都认为扣缴义务人偷税不适用“首两罚不刑”的条款,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可以直接移送公安。而且纳税人逃税罪立案标准采取的是绝对数+相对数的双重标准,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立案裁决是绝对数单一标准,更容易触犯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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